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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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2、。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总量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五条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

3、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税务、财政、工商、建设、价格、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

4、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5、》、《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骗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歇业的,应当到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变更法定代表人、调换或者增减驾驶员、变更企业地址、车辆转户或者过户、车辆更新的,必须到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一条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

6、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申请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

7、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相关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相关变更手续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关许可证件。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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