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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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531(颁布时间)19950531(实施时间)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文号)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四章 处罚第五章 附则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客运车辆为运输工具,以计程计时形式收费,并备有“

2、出租”标志,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的租乘汽车运输。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经营(含兼营)出租汽车客运(含三轮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统一规划,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二)对申请购置出租汽车和开业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三)核发客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四)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负责

3、出租客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五)负责计价器的选型,指定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六)对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七)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民有权对经营者、驾驶人员和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第六条 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接受群众监督,执行查纠车辆违章公务时,应着标志服、出示执法证件。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第

4、七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车辆应符合技术等级要求;(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点);(四)有营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五)经营单位应配有安全、机务、质检等管理人员。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一)经营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购车等事宜;(二)凭购车审批手续,填报道路运输开业审批表;(三)运输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持

5、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五)持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保险部门办理有关保险事宜;六座以下小型出租汽车还须到指定地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和出租标志灯;(六)运输管理部门按注册车数核发道路运输证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和工矿企业的自备小型客车不得从事出租客运业务。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的客车需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条 经营者要求新增、更新、转让出租汽车,必须事先向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

6、续;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前分别向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者如需歇业的,应在30日前向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缴销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收费票证、出租标志等,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歇业。经营者需短期停业的,应向运输管理部门交存道路运输证、出租标志,方可暂停经营活动。超过六个月的,注销其经营资格。第十二条 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出租汽车客运的合法凭证,除运输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印制、伪造。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三条 规划、城建部

7、门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车站、宾馆、医院、旅游景点及市区主干道、繁华路段的适当位置规划出租车上、下站点。由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接受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照章依法纳税、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养路费。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或改变计费方法,不准私自印制票据。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制度和治安防范规定,做好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工作。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

8、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应急运输决定,及时圆满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除应符合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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