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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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8年4月30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柳政办﹝2008﹞6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户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户、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以下(

2、含五座)经营性小轿车。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运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等素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和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订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

3、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开展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抽样调查;10   (五)组织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六)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勘察、确定出租车候客站点、停靠站点设置方案;   (七)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专业检测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八)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客运违法行为;   (九)指导、监督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工作。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建设、劳动保障、质监、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出租汽车

4、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必须遵循“宏观调控、协调发展、统一审批、科学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市运政机构应当采用高科技管理手段,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性的社团组织,负责制订出租汽车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

5、系,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第九条 出租汽车的车辆运营证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每万人25至30辆的比例为基础确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人口流动及市场需求适时调整。10第十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即一辆出租车配置一个车辆运营证(经营标志牌),并限于该车使用有效。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车辆运营证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车辆运营证中标人。实施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招标,应当在招标前30日在市级以上

6、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业审批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组织运力投放市场。逾期不投放运力的,不投放部分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使用期限为8年。使用期限届满,其车辆运营证自然终止。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投放。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车

7、辆运营证及车辆产权设定担保、转让、变相倒卖或擅自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二)注册资金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5%的流动资金;10(三)有完善的经营和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质检、财务会计、统计等岗位各配备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有符合规定和相应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在柳州市建成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办公场所相配套、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租

8、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必须依法签订租用合同;(五)拥有出租汽车达20辆以上。在营出租汽车少于20辆的,应当实行托管经营至原车辆营运期限结束,到期不再进行托管,终止经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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