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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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桦川县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规划和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指定的线路或目的地行驶,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小型出租汽车。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

2、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监、公安、建设、工商、消协、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17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适度发展。县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对出租汽车营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将出租汽车调查数据向社会公布。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镇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实际需求,百姓的出行方便调查统计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

3、力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运政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文明创建等活动。出租车企业要按照《桦川县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执行,运政机构要对客运出租企业进行一年两次的质量信誉考核。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在经营管理、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

4、以表彰和奖励。17第二章经营权的取得第七条出租汽车实行期限经营权制经营,其经营权为国家公共资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偿转让经营,经营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以经营合同内拟定期限为准,切具有法律效益,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出租汽车,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出租车份额,实行公司化经营。其经营权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的方式重新配置。在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有优先权。具体经营招标方案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

5、府同意后实施。国家、省对经营权期满后的处理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应与运政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合同》,取得经营权。运政机构应当向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17转让的,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转让。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一条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内,出租车经营者可以按规定提前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更新后的车辆应为全新车辆,更新的车型必须是

6、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统一车型。经运政机构审核后,出租企业与运政机构重新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合同》,继续延续原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原经营期限8年)。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车型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的条件;(二)具有符合营运条件且持有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五)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17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运政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运政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出租汽车承包人在出租车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的,各项考核合格的,拥有优先经营权。但,必须出具报废车辆注销证明,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由所属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呈报运政机构。30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优先取得经营权的权利。第十五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8、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车型,喷涂符合规定的颜色、图案以及所属公司标识;(三)按照规定安装由运政机构核准的顶灯,设置空车待租标志;(四)在车辆规定部位贴挂运营价格标准、监督电话号码,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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