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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2013年修订版)二○一三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2第三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3第四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第一节学校管理体制规定4第二节学校党委5第三节校长8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10第五节学术委员会11第六节学位委员会12第七节教学委员会13第八节校友会13第五章二级学院(系、部)与附属医院15第一节二级学院(系、部)19第二节附属医院21第六章教职员工17第七章学生与学生代表大会18第一节学生18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20第八章共青团桂林医学院委员会18第九章经费来源、资产、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22第十章校旗、校歌、校徽、校训、校庆日23第十一章附
2、则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桂林医学院,学校英文名称(英文译名)GuilinMedicalUniversity。学校简称:桂医,英文简称:GLMU。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设三个校区,乐群校区位于桂林市乐群路20号,东城校区位于桂林市环城北二路109号,临桂校区位于桂林市临桂区秧六路延长线
3、西侧。第四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五条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办学指导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培育特色,致力于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医学与人文融通,认知与应用合一,德行与术业并重,求实与致远共举”。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第八条 学校将人才培养置于学校工作的中心地位,坚持社会主
4、义办学方向,培养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良好、实践能力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应用型高级医药卫生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九条学校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高职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培训教育。学校全日制教育办学规模为10000人,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大办学规模。第十条学校的发展(类型)定位是“教学型医学院校”,学校以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在国内外有良好声誉的医科大学”为总体目标。24第一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一条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
5、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二)依法指导和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三)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四)确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类别;(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
6、业;(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及其他学术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
7、)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4(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一章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第十六条学校以学历和全日制教育为主,非学历和非全日制教育为辅。学历教育形式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层次包括本科生教育、高职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七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高职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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