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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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资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合资设立企业的过程中,合资企业双方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从实践中考察,许多中外合资企业从双方接触谈判到正式签约采用的是“闪电式结婚方式”,中方合作方往往在急于引资的心理作用下,对外方的资格、资信情况缺乏必要的审查就草率签约,致使合资企业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审批,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外商迟迟不能将注册资

2、金注入到合资企业当中,合资企业成了空壳公司,中方合资者为设立公司白白花费了大量的前期费用。例如去年一家新加坡外商与太原的一家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了一家焦化企业,双方从接触谈判到正式签约、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十分快捷,可以称得上短平快项目,然而公司设立后,外商音讯全无,中方合作者苦于无法运作公司,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前期费用打了水漂。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中方合作者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对外商的资信审核就变得十分重要。我省近年来加大了引进外资的工作力度,许多打着外商投资旗号的中介机构纷纷登陆我省,动辄要投资几亿美元,但从操作方式上则是采用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

3、方式,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制的法律规定,使中方合作者花费大量前期人力物力,最终无果而终。  (2)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我省一家外商投资

4、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合资设立,该合资企业设立后在一段时间里运作良好,双方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中方合作者在签署的合资协议中约定以实物资产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实物资产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中方合作者为了节省产权过户费用,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和房产过户到合营企业的名下,致使在合营过程中双方引发矛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外商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中方陷入被动之中,最终导致合作的破裂。这一案例表明,中方合营者对合同的履行意识不强,对出现纠纷的法律后果缺乏清醒地认识。外资的退出,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使中方投资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对山西的投资

5、环境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3)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世界500强发展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部并购的历

6、史,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并购风潮愈演愈烈。并购案例的发生是企业扩张、提高竞争力的内外部因素所致。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公司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就兼并方而言,外商并购中国境内的企业面临着资金投入的风险,因此,外商在并购中会通过专业机构详尽地调查中方企业的法律状况、政策和法律环境,严格控制投资的法律风险。就被兼并方而言,中方企业往往认为谁投资谁风险大,中方不出现金,而且企

7、业在国内,资产在国内,因而忽视了风险的存在。从诸多的案例分析,外方在并购内资企业时,常常在资产评估上做文章,故意压低中方实物资产的价值,通过国际采购和销售产品转移资金和利润,或者在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出资上做文章,故意提高所投入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用落后的技术和陈旧的设备出资等,变相套取不当得利。如果中方企业放松了警惕,在并购中将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从笔者办理的外商并购案例中,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一些打着外国投资者旗号的所谓“办事处”或投资中介机构,抓住一些企业急于引资的心理,以审查对被投资者的资信状况为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要求中方企业支付数目可观的尽

8、职调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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