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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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篇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XX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队)、局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XX年X月X日  XXX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2、,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依据《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宁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保障行  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

3、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具体负责办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  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规定执行,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新的  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章职业介绍方面违法行为  第八条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非法所

5、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  3、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九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

6、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处以1万元罚款;  2、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处以3万元罚款;  3、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十条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

7、以上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每人收取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2、每人收取2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  3、每人收取500元以上的,每人处以XX元罚款。  第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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