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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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实现建设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性综合型师范大学的办学目标,规范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工勤技能等各类岗位的设置,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标,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和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岗位聘任的实际,特制定本实

2、施办法。一、实施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来学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二)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二、岗位设置类别与岗位总量10(一)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岗位。(二)学校岗位总量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三)学校设置的岗位中,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

3、5%。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1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四)首次设置岗位时,各单位按现有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

4、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2∶3∶4∶101。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首次聘任时原则上按1∶3∶6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教师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3.非

5、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5个等级,即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四级、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4∶2。(四)特设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办学特点和教学科研工作的特别需要,为聘任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

6、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10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审核后实施。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的主体岗位,包括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和实验技术型岗位。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

7、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管理、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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