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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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5.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岗位管理与合同用人,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继续做好省属高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2、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坚持因事设岗,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实行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实行岗位的动态调整和管理。(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通过政策引导,逐步解决人员结构不合理状况。(三)按岗聘任,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

3、和自我约束。(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教学科研为主线,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向高水平学科和优秀学术群体倾斜。区别不同学科类型,充分考虑单位的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发展目标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二、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设置(一)岗位总量学校岗位总量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岗位总量要按照精干高效、适应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我校可设置的岗位总数为2685个。开展岗位设置与34聘用时,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要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

4、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二)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六级及以上职员确因工作需要而且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双肩挑。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学校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指承担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

5、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学部(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6、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结构比例学校设置的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一)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其控制比例为15∶30∶47∶8(其中,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最高控制标准)。正高级设置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置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置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置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34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

7、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正、副高级教师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中所占的比例以及正高级教师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比例均应高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在聘用中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二、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比例岗位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设置8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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