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协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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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协作制度  篇一: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  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查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规范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持“积极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务求高效、共同提高”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执法协查协作体系。

2、  (二)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依法配合同级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查和协作工作。对跨部门协查协作的事件,无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均应协调相关执法人员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安排。  (四)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3、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  (六)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七)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质监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及时就有关事件发生情况、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相互通报,确保处理合法、快速、高效。  (八)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事不过夜,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九)在查办食品安全

4、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查协作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和市质监局,积极争取配合协作和协调。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处理。  (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十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和日常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向有关部门通报本部门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状况有关信息,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

5、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防范于未然。  (十二)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协查协作工作落到实处。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信息报告不及时或者在协查协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XX年4月27日  篇二:食品安全协作配合机制  **镇(街道)食品安全协作配合机制  一、信息通报制度  1.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应第一时间向镇(街道)食安办通报以下重要信息:  (1)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  (2)上级部门部署的阶段性

6、重要工作。  (3)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4)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  (5)重要媒体舆情。  (6)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案情信息。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镇(街道)食安办。镇(街道)食安办汇总有关工作信息,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镇(街道)食安委领导及上级食安办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向镇(街道)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  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将有关信息上报镇(街道)食安办的同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信息的报

7、送程序规定等,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向其他相关单位通报,实现信息畅通流转并共享。  2.信息发布  镇(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本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送县(市、区)食安办;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报镇(街道)食安办备案。  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联合执法制度  镇(街道)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

8、作的领导机构,食安办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镇(街道)食安办备案。  1.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1)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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