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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和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 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 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
3、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
4、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调工作。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农业、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
5、并移交相关部门。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
6、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协作和协调机制。 (十)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7、(十三)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职责。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
8、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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