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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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一: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工作制度  璜田乡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歙县XX年创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城乡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乡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

2、。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综合、联合执法事件,组织综合、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七条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活动前,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

3、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综合联合执法活动。  第九条综合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条综合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综合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综合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综合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一条综合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4、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乡性的、重大的综合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综合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乡政府和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食

5、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  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综合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  第五章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综合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综合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综合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综合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  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安全监管协查协作制度  为了加强食

7、品安全监管执法协查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规范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坚持“积极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务求高效、共同提高”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执法协查协作体系。  (二)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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