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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产权单位(盖章):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级购房标准(m2)购房人配偶房屋座落及单元号住宅建筑面积(m2)附属间建筑面积(m2)合计建筑面积(m2)标准内部分单价(元/m2)超标准部分单价(元/m2)附属间单价(元/m2)总价款(元)总价款(大写)评估报告编号拾万仟佰拾元角分省直房改办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该公有住房按此价格出售,购房人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产权单位售房资金专户,出售总价款中应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盖章)年月日省财政厅核准意见经核准,同意该公有住房按此价格出售。售房收入按《福建省直机
2、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办法》(闽政管〔2003〕4号)文件精神,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产评估费用、税务及房产登记部门核定的有关税费后,根据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按规定。(盖章)年月日产权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须知:1.本表一式六份(产权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缴款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各一份),用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和复写。若没有本表某一栏目所列情况的,请以斜线将该栏划去。2.本表中购房人和配偶的相关信息、房屋座落及单元号均应与购房申请表中的相应内容一致。3.本表中产权单位盖章时,应加盖单位本级公章,内设机构的
3、公章无效。4.产权单位报送本表时,应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位)的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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