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直中央驻榕单位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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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级购房标准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拟购住房地址申请人及配偶承诺①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曾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未曾参加集资建房,未曾领取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且在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②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和以上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和配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申请人(签字):配偶(签字):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本单位申请人同志,年参加工作,年进入本单位工作至今(至离退休)

2、,累计工龄(周年)年,职级为,在本单位未曾购买公有住房,未曾参加集资建房。单位(盖章)年月日配偶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本单位同志,年参加工作,年进入本单位工作至今(至离退休),职级为,在本单位未曾购买公有住房,未曾参加集资建房。本街道(乡镇)同志无工作,在本街道(乡镇)有()无()住房,位于,该住房属自有产权()租住公房()自租私房()借住他人住房()单位(街镇)(盖章)年月日产权单位审核意见申请人同志符合规定的购房条件,同意其根据闽政办〔2011〕32号文件的规定购买本单位位于公有住房。单位(盖章)年月日省直房改办审批意见经审核,该同志符合闽政办

3、〔2011〕32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条件,同意其购买该公有住房。(盖章)年月日申请人联系电话:填表须知:1.本表一式叁份(产权单位、省直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一份),用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和复写。申请人和配偶签字处须手写签字。若没有本表某一栏目所列情况的,请以斜线将该栏划去。2.“配偶”一栏中,若申请人丧偶的,仍应填写已故配偶相关信息,并注明去世时间;“购房标准”可按申请人及配偶职级较高的一方所对应的标准填写;“拟购住房地址”根据产权证填写,有附属间的应填写附属间房号。3.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在本表相应栏目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

4、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属在校学生的由学校另行出具“×××(姓名)系本校在读学生,入学前未曾就业”的证明,配偶1993年后(含1993年)出国定居但出国前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参照本表内容出具证明,配偶1993年后(含1993年)去世但生前有工作单位的由生前工作单位参照本表内容出具证明。4.在本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公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时,原则上应加盖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本级公章,内设机构的公章无效。若所在单位为省(部、军)级单位,可加盖内设办公厅(室)或主管该项业务的一级内设机构的公章;由学校出具属在校生证明的,可加

5、盖院系一级的公章。5.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未婚申请人只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件的提供相关户籍证明材料;②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申请人本人手写的未婚声明书,离异申请人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申请人的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③申请人及其配偶职级较高一方的职务任命书或职称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书复印件,离退休申请人的离退休证复印件;④福州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证明和无房证明复印件;⑤申请人或其配偶1993年后(含1993年)曾经在异地(福州市城区以外,下

6、同)行政、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部队工作,或者申请人的配偶目前仍在前述单位工作或具有异地城镇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⑥审批机关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6.申请人提交的附件材料凡属复印件的,应由相关单位盖章证明其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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