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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合同编号: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简称甲方)购买公有住房人:(简称乙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福州市区单元式住房(建筑面积M2)及号附
2、属间(建筑面积M2)出售给乙方。二、乙方购买上述房产,总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其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M2,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超过控制标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M2,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附属间建筑面积为M2,价款为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三、乙方应当按时依约定将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一)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二)共分期付清全部购房款(不超过3期):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三
3、)按揭付款: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购房款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余款申请按揭,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不足部分3日内付清余款。乙方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均应于《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四、乙方如未能在《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本合同终止。五、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甲方负责或积极协助乙方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及权属变更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六、甲方按本合同约定
4、出售公有住房,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1997年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闽政管〔1997〕091号)规定的标准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购买的公有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乙方因特殊原因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经省直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甲方按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的,乙方应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三)乙方购买的公有
5、住房仅作住宅用途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等的结构、外型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四)乙方购买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乙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五)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应自觉服从房屋管理
6、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与完整,并为维修者提供方便。(六)甲、乙双方必须执行房地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履行合同条款。八、其他(双方自约)九、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指印):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房屋登记部门(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