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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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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2变化及主要内容修改背景基本框架主要变化具体内容修改背景旧版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经过了18个年头。18年中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发票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适应发票管理的需要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对发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网络发票、电子发票概念的提出,对发票管理方法提出了挑战。不适应惩治发票违法行为的需要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不适应益严重,原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原发票管理办法的防控措施急待相应完善。基本框架
2、新发票管理办法共计7章,45条。新版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6-6)条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8-8)条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5-4)条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11-11)条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5-5)条第六章 罚则(6-9)条第七章 附则(4-2)条基本框架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计7章,38条。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7-5)条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7-6)条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15-12)条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12-8)条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3-2)条第六章 罚则(12-3)条第七章 附则(5-2)条《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变化简化发票领购程序,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
3、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将虚开发票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分离出来,具体说明了虚开的情形,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明确报送开具发票数据事项和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财务专用章作为发票专用章。《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变化大幅消减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从61条精简为38条;同时对文字和
4、细节部分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规范和通俗易懂。将印制发票企业的许可条件、发票领购的明细规则、以及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明细上升为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条款,不在细则中再进行解释和规范。自印发票、发票联次和样式要素的确认权限提升至省局,防止因权限过低而导致发票样式、种类再次增多的情形,加强了发票源头管理。具体内容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比对表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比对表旧版《发票管理办法》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5、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
6、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7、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订比对表旧版《发票管理办法》新版《发票管理办法》新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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