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家族礼刑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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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家族礼刑制度初探  摘要:在西周时期,关于家族的礼和刑已经初具规模。礼和刑在一同纳入律之前都扮演着法律的角色,实现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西周时期关于家族的礼刑制度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家族法律制度的基石,深刻影响着后世家族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西周时期礼和刑中的家族制度进行梳理和探讨,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在形成之初所具有的特质。  关键词:西周;家族;礼;刑  中图分类号:K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50-03  《说文解字》中讲:“家,居也。从宀,?省声”[

2、1]。“宀”表示房子,“?”是猪的意思,说明在家中人们共同居住、共同从事生产劳动。家有时专指大夫之家,如《左传?桓公二年》有:“天子建国,诸侯立家”[2]。有时候则是泛指,如《孟子?梁惠王上》里面“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3],这里的家就不是大夫之家的意思。关于家族礼刑制度的探讨是在家的宽泛意义上进行的。  一、宗法制度与家族是西周国家的根基  论语中讲:“周兼于二代,郁郁乎文哉”[4],可见周公通过制礼作乐将过去种种习惯风俗化成系统的制度,是文明的一个新起点。西周立国的一个基本制度就是宗法血缘制度,这个制度根据与周天子血缘的亲疏远近来划分等级,建立从周天子到诸侯、大夫、士、庶

3、民以至奴隶的大宗统领小宗、小宗服从大宗的秩序。自然地,这套依据血缘的家国一体的制度必然重视宗族内部的和谐稳定,重视宗族内部的长幼有序、贵贱有差。  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固然是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文明的惯性亦使其影响了中国整个封建历史时期,直至今天依旧依然时时存在。家族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正如殷海光先生所言:“家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堡垒。中国文化之所以这样富于韧性和绵延力,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这么多攻不尽的文化堡垒”[5]。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家族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很多方面已经初具规模,直接影响了后世家族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家族法律制度在礼中的体现  周公制

4、礼作乐以后,“亲亲尊尊”的家族观念成为人们生活的指导标准,天子、庶民都有需要遵守的礼。  关于礼是否是法的问题,学界存在争议。陈顾远、范忠信、俞荣根等认为礼是法。其中,陈顾远认为,礼同现代所说的法一样,都调整着人们的各项行为,而且可以说是超越法律之上的普遍规律和价值。“现代所说的法,认为是关于国家人民各方面一切事物的依据,礼何独不然?[6]”范忠信认为,“礼”和“法”都有抽象和具体两重含义,抽象的“礼”是具体的“法”的原理和精神,具体的“礼”等同于具体的“法”。“总之,‘礼’就是古时的‘法’,也是‘律’之外事实上存在和起作用的法。有‘礼’无‘法’时是如此,‘法’从‘礼’中分离

5、出来时也是如此,‘礼’、‘法’重新合一后仍是如此。不过,这种法,是另外一个系统,是无法用西方传来的‘法’概念简单比拟的。”同时,他认为“古人心目中真正的‘法’是‘礼’与‘刑’二者结合(且以‘礼’为主,‘刑’不过是为了保障‘礼’而存在的)”[7]。  俞荣根认为,在周代,礼是各种规则的集合体,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都包含在礼中,礼之外没有法律也没有道德。礼之中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刑作为违反之后的惩罚,而后者不以刑为惩罚机制。“一般地说,凡应‘失礼入刑’之礼属于法律规范,不管其审断结果是否真的‘入刑’;而凡失礼后一般情况下不必入刑的礼,则属于道德规范”[8]。马小红认为,礼体

6、现了中国古代法的价值,实质上就是法律。“当我们用现时代‘法’的视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时,无‘法’之名,却有‘法’之实的‘礼’理所当然地要被纳入研究的范围中”[9]。  王满春等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两种渊源,一种为起于战争的刑罚,一种为起于风俗习惯的“礼法”。“这种脱胎于史前社会的古代法,以源于原始习惯风俗的习惯法为主体,其法律形式以礼刑二者为主要渊源”[10]。  张中秋认为礼不是法,主要是因为礼的强制性达不到法的程度。“礼,现在很多人把它视为法。我想这应该是从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角度来理解的。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认为,凡是秩序规范都是法,礼是一种秩序规范,所以说礼也是法。如果依

7、实证主义法律观,礼的强制性还没有达到可以称之为法律规范的要求。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我相信在古代中国人,尤其是西周人的眼中,礼与法是有区别的”[11]。  另外,张晋藩认为礼与法是各自独立的,但是礼受到法律强制性的保障,礼的内容也逐渐反映到了法律之中。瞿同祖认为,一个社会规范可以同时存在于法律和礼之中,区分的方式在于是否“附有法律制裁”[12]。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是礼与刑的综合。秦汉之前,礼即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刑是法律规范;秦汉之后,礼和刑逐渐被律所吸收,共同存在于律当中。所谓天理、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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