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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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在古代文献资料中,最早记录它的是《礼记》。据《礼记·曲礼上》记载:“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谓“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赋予各级贵族的权利,特别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平民和奴隶虽然毫无权利可言,但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年版,第31页。一、“礼不下庶人”之解析《说文·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求福也。”礼最初的作用是事神以祈福消灾。而作为最高领袖的国君,同时又是全国的总祭司,代表全体人民向神灵祈求保佑。因而有殷商统治者“率民以事神”的举措。“礼”在商代即有了祭祀上帝和祖先的意思。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也逐渐扩展和演变。所谓“周礼”,已经不是专指礼节仪式这种狭义上的“礼”,而是广义上的“礼”。它的内容非常宠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职官、宗教、教育、婚姻家庭、理论道德、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

3、及吉、凶、军、宾、嘉等不同的礼节仪式。《礼记》说:“夫礼不下庶人中的“礼”主要是指周礼。在西周社会,不同的社会等级适用不同的礼,贵族有贵族的礼,平民有平民的礼,贵族的礼对于平民而言是绝对不可僭越的。“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这一规范对庶人不适用,而是强调由礼这一规范确立的等级秩序不容僭越。这一点,《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中“夫礼,所以整民也”,就清楚表明,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礼”,不仅适用于庶人,而且是治理他们的工具。如上所述,周礼的内容士分广泛,所谓“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

4、,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礼记.曲礼》因此,在奴隶制上层建筑“礼乐行政”之中,“礼”居于首位。它起着“经国家、定社税、序人民、利世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重要作用,被看作是“政之舆也”。所以统治者认为:“怠礼失政,失政不立,是以乱也。”“礼”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调整奴隶主贵族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有了“礼”就能够“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就可以做到“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以孔子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经解》

5、“礼”虽不具备法的形式,但却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是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不成文的法律,庶人和奴隶没有资格享受礼所规定的权利,而却必须遵行礼所规定的许多规范。这种扩大了的“礼”,对于奴隶主贵族来说,是一种特权,是剥削、压迫奴隶和平民的权利。对于奴隶来说,礼意味着义务,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被剥夺,甚至人身受奴役、受压迫的法定义务。总之,“礼”不仅可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而且强化了统治与被统治的社会秩序,它的社会职能大大超越了“礼不下庶人”的法律界限。二、“刑不上大夫”之解析与“礼”相对的“刑”,在夏代就发端了。

6、《左传·鲁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代除了《九刑》外,周穆王时代又制定过《吕刑》。夏、商、周时代的刑主要是指刑罚,是以残害罪犯的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生命刑。西周春秋时代的统治者既然将礼制视为统治国家的主要工具,也就必然赋予礼制以国家强制力,即依靠“刑”来保障“礼”的实施。“刑不上大夫”3的涵义在于:第一,贵族制定“刑”的锋芒指向首先针对的不是士大夫贵族,而是劳动人民;第二,刑罚制定的初衷不是贵族而但并非说刑罚对士大夫阶层就不适用。

7、若将“刑不上大夫”中的“刑”扩充解释为“适用百姓的一般刑罚”的话,则此话就可理解为:适用庶人的一般刑罚不适用于贵族,即使贵族犯法,也不适用一般的刑罚,而是适用特权阶级法。如古代“命夫命妇不躬坐诉讼”,以及贵族不亲自出庭受审、王公贵族不当众受刑享受赐死待遇等等,都清楚表明:刑对王(皇帝)以外的任何阶层都适用,只是根据适用的对象不同而执行的方式不同而已。对庶人往往严刑苛法,对贵族则“顾全面子”,使其体面地参与诉讼并接受刑事处罚。“刑”是奴隶主贵族手中掌握的暴力。“刑”的主要锋芒是对准奴隶、镇压奴隶的反抗,所谓“刑

8、以防其奸”《礼记·乐记》,就是对“刑”的这种作用颇直率的表述。随着奴隶占有制的发展,奴隶主贵族和广大奴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刑”也相应地不断加强。西周的“刑”比商代系统化,已有成文的刑律——《吕刑》三千条,并有了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关于“刑不上大夫”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刑不上大夫者,据礼无大夫刑。”班固:《白虎通·德论》孔颖达在《礼记》疏中进一步指出:“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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