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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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工作规范化,依法正确、及时地查处政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政纪案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第五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坚持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调查处理政

2、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第七条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章立案第八条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关于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的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交办的;(三)有关机关移送的;(四)行为人自述的;(五)监察机关发现的。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机关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第九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3、,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第十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三)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四)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第十一条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第十二条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

4、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第十四条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5、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者检举、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主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章调查第十六条政纪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

6、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十九条监察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

7、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十条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没有书写能力的证人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第二十二条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

8、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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