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查办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查办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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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查办行政纪律案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国科学院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严格依法依纪、及时准确地查处行政纪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调查处理行政纪律案件。第三条调查处理行政纪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四条调查处理行政纪律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调查处理行政纪律

2、案件,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六条调查处理行政纪律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第二章受理与初步审查第七条院机关、院属各单位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受理下列举报:(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二)上级机关交办的;(三)有关部门移送的;(四)行为人自述的;(五)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9-第八条院机关、院属各单位受理反映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审查(以下简称“初审”)。需进行初审的,应办理初审审批手续(填写初审登记表),并及时确定人员开展初审工作。第九条初审人员应对举报反映的线索进行分

3、析研究,制定初审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初审工作。第十条初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初审报告,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反映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立案调查;(四)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案、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立案第十一条经初审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审报告,按立

4、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第十二条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的局(所)级领导干部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立案,由院监察审计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监察部备案。立案后由监察审计局进行调查。    院机关各部门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立案,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监察审计局备案。立案后由该部门与监察审计局共同进行调查。院属各单位的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立案,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监察审计局备案。立案后由该单位进行调-9-查,必要时监察审计局可派员协助。对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经院领导批准,由监审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调查。第四章调查第十三

5、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部门、单位应根据案情成立调查组,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决定立案调查的行政纪律案件,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被调查人员未经立案单位批准,暂不办理调动、提拔、出境、辞职、退休手续。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十六条调查组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提供

6、证据的义务。第十七条调查组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第十八条调查组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涉嫌违反行政纪律-9-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涉嫌严重违反行政纪律人员履行行政职务;(五)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

7、助。第十九条调查组在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将认定的违纪事实写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允许其申辩。对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被调查人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第二十二条调查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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