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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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7月1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

3、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3、转办的文字材料。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9、审理报告。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11、结案报告。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4、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

5、名及立卷日期。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接收

6、和整理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第四章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

7、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第五章案件档案的借阅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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