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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私运邮件案件处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30【正 文】私运邮件案件处理办法 第1条 取缔私运邮件依本办法处理之。 第2条 邮局如发觉有违反邮政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之私运邮件情事,得依邮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派员搜查。 私运邮件之搜查令,各邮政管理局及一等以上邮局局长得迳行签发,二、三等邮局应先密报主管邮政管理局或一等邮局局长核发,如情形急迫,不及报请核签者,应报请当地宪警协同搜查。 搜查令应交搜查人员收执,俟用毕连同报告书缴销。 搜查
2、令格式依附件之规定。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二六)第16925页) 第3条 搜查人员应尽先派由视察人员充任,并应责令注意左列事项: 一搜查时应将令文出示在场之人。 二搜查住宅、车辆、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处所时,应有户长、车辆驾驶人或管理人、船长、航空器正驾驶员,或可为其代表之人,及其他一人或二人在场。 三搜查机关或其他公共场所时,应通知该管长官或管理负责人,或可为其代表之人在场。 四抗拒搜查者,得声请宪警机关派员协助。 五搜查不得于
3、夜间行之;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4条 各级邮局将查获之私运邮件送司法机关审理时,除私运之邮件外,其他足以证明私运邮件人以递送邮件为营业之事实,人证或物证,均应派员向司法机关陈述或提供采证。 司法机关对邮局送请审理之私运邮件案件,不予起诉时,邮局仍应将私运邮件人姓名、住址、年龄、籍贯及所犯案情与其他必要事项详细登记,以便查考。 第5条 私运邮件案件经司法机关依邮政法第三十六条判处罚金确定并依法缴纳者,该管邮局应报请主管邮政管理局按判处罚金数额之五成拨发该局充作奖金。其按邮政规
4、则第七条规定就各该邮件按件科罚之两倍邮资,则归邮局处理。 第6条 前条奖金应全数给予拿获人。如有告发人者,以其中三成奖金发给之。 第7条 私运邮件如经邮政人员拿获,或由邮政人员会同宪警或海关人员拿获送请司法机关判处罚金者,其在事之邮政人员宪警或海关人员,均视为共同拿获人,该管邮局对于拨发之奖金,应斟酌情形,妥为分配;但邮政人员所得奖金,不得超过其他拿获人应得之数额。 第8条 私运邮件案件经司法机关判处罚金无力完纳而易服劳役或由司法机关宣告缓刑者,邮局应将私运邮件所科罚之两
5、倍邮资,提出三分之二充作奖金,并按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发给之。 第9条 按司法机关判处罚金数额五成拨发之奖金,或依前条在邮资内提出之奖金,如未达现行平信邮资三百倍时,应由该管邮局报请主管邮政管理局核准后,补足其差额作为奖金。 第10条 该管邮局应将科罚邮资及给奖情形按季汇报主管邮政管理局呈报邮政总局核备。 第11条 私运邮件案件办理结束后,主管邮政管理局应造具邮件查扣报告寄呈邮政总局备核。案悬不结者,应将其原因呈报并在报告内注明“尚未办结”字样,俟案结后,再将办理情形用原单
6、式补报一次。 前项报告,毋须备文。但应顺序编号,并每年更换一次。 第12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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