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

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

ID:16159790

大小:6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08

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_第1页
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_第2页
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_第3页
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_第4页
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_第5页
资源描述:

《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_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_钱玉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5年5月第19卷第3期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Yangzhou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May2015Vol19No.3?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

2、,http://www.cnki.net判例化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以指导性案例为中心展开钱玉林S李婧2(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摘要:公司法司法解释是以一个法律文本去解释另一个法律文本,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为克服文本式司法解释的局限,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具体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作出方法论的解释。公司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判例化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对法律规范作出体系化的解释,其效力仅限定在个案,是法律规范具体化于个案的过程。指导性案例提供的是个案规范,或具体化的裁判规则

3、,并不是也不能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规范。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意义,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收稿日期:2015-03-29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NCET-11-0998)作者简介:钱玉林(1966-),男,江苏昆山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宄;李婧(1990-),女,江苏金坛人,华

4、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宄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宄。•18•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八一、问题的提出:规范性司法解释之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都并非直接面向个案,而属于具有一般效力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虽然这种规范性司法解释因其具有立法化的倾向而遭到了诸多质疑,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范性司法解释还是有其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司法解释的目的也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也有正当性的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开宗明义阐释了解释的目的和根据,即“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结合审判实践……”。由此可见,公司法规范性司法解释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抽象的解释文本,解释的内容实际上也具有实践的品格。司法解释的很多规定其实来源于审判实践中提出的疑难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不同法院所持观点存在分歧,造成相同或类似案件作出不同判例化文章编号:1007-7030(2015)03-0018-06判决结果的司法窘境。其中,有的问题在审判系统内部经过研讨、实践,积累了一定的解决经验,也逐步达成了共识,但仍有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司法解释起草者借助于公司法学者的力量,召开多种研讨会,听取不同意见,最后再经过相关程序

6、发布了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文本既有对法律概念、规范进一步明确其界限的内容,又有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是成熟的学说、判例之见解以及外国法制经验借鉴的结果,很难将其归结为立法权之上的解释活动,也不同于基于个案的具体化的、个别性的解释。正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是针对审判过程中诸多疑难问题的学说、判例之见解的明文化,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既遵从了基于问题意识的法学思?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

7、sreserved,http://www.cnki.net维逻辑,又建立在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裁判思维方式之上,这样的司法解释得到了学者的支持,受到了法官的欢迎。司法解释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的维度,决定了司法解释的品质以及存在乃至发展的理由。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既是作为权力的解释,也是作为方法的解释。从作为权力的解释的角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力在今天并没有产生什么副作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应当享有较自由的解释权,而是在于如何促使司法解释的理性化。”[1]而作为方法的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要遵循

8、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去发现立法的目的和意图。无论是作为权力的解释还是作为方法的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对象是公司法法律文本及其所包含的概念、原则和规范,而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最终成果仍是以条文形式展开的解释文本。换言之,公司法司法解释是以一个法律文本去解释另一个法律文本。如果把公司法司法解释文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