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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行为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北京法院网。)——市场混同行为【案情介绍】贵阳南明实惠饭店成立于1994年1月,创始人是陶华碧女士,1997年11月更名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阳老干妈公司)。1994年11月,贵阳老干妈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风味食品,其中以“老干妈”风味豆豉备受消费者欢迎。1996年8月,该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由该公司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
2、贴。该瓶贴以红色为基本色调,整体图案的中部为产品发明人陶华碧女士的肖像。肖像下部为书写独特、鲜明的“老干妈”三个字,肖像左、右两侧自上而下分别写有“实惠饭店”、“风味豆豉”八个字,该八个字均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整体图案左部为产品说明文字,右部为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等文字,在这些文字的上下两边分别写有“香辣突出”、“优雅细腻”和“贵州特产”、“精工酿造”等字,这些字置于黄色椭圆形图案内。1997年12月李贵山就其设计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8年8月22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李贵山还于1997年12月30日将该瓶贴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
3、了产品设计图纸的版权登记。1999年1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将“老干妈”风味豆豉列为贵阳市名牌产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技术监督局确认陶华碧牌“老干妈”风味豆豉为贵州省名牌产品,1999年11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发给贵阳老干妈公司先进企业证书。贵阳老干妈公司提供了其自1997年到2000年每年销售“老干妈”风味食品的数量及向国家纳税的有关证据。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于1997年9月成立。同年10月,该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同年11月,双方联合生产的“老干妈”风
4、味豆豉开始上市,该产品使用的包装瓶瓶贴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包装瓶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刘湘球女士肖像外,其余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均相同。1998年1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易长庚设计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的瓶贴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1998年10月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瓶贴与李贵山设计的贵阳老干妈公司使用的瓶贴相比,只是将写有文字的椭圆形图案改变为菱形图案。随后,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将其联合生产的风味豆豉的瓶贴进行改
5、版,改版后的瓶贴使用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图案,但仍使用了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产品瓶贴中字体相同的“老干妈”三个字。1998年4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解除了联营关系。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始单独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等系列风味食品,仍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并继续使用原来的包装、装潢。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为宣传其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花费了一定数量的广告费用。1998年12月1日,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该商标已被初步审定
6、并公告。同年12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使用类别为第30类商品。该商标亦已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异议期内,双方分别对对方商标提出异议。2000年8月,国家商标局分别作出了商标异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人所提的异议。双方均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目前正在审理中。1999年8月,贵阳老干妈公司从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购买了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及“老干妈”风味辣三丁,外包装瓶上使用的均是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瓶贴。1999年11月30日,贵阳老干妈公司以湖南华越食品公
7、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盗用了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并仿冒其产品瓶贴,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误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销售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仿冒“老干妈”产品,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1)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其在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前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相近似的包装瓶瓶贴;(2)湖南华越食品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3)驳回贵阳老干妈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贵阳老干妈公司、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
8、32号民事判决;(2)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3)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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