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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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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长期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永远不变农村的土地“三十年不变”,也是出于专家学者们的建议,他们想让他们发明的使农民遭受了很多痛苦的生产责任制永远保持下去,使农民永远摆脱不了土地的束缚,永远摆脱不了狭隘自私的小农经济思想。列宁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在于对具体的情况要具体的对待。”什么事情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不断变化了的情况做出具体的调整。可是我们的那些伪马克思主义者就喜欢把一切东西都搞成死的,一成不变的东西。比如赵紫阳在台上时就自意洋洋地说,他所制定的政策要五十年不变。结果没过多长时间就变了,因为他被赶下了台,这就叫
2、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毛主席向来没有说过这种话。因为他是懂得辩证法的,知道一切事物都是在运动和变化之中的。土地承包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一个让农民从物质到精神都陷入贫乏的错误,而把这种错误的形式用一个文件固定下来就更是一个错误。三十年不变,永远不便”看起来很好看,好象是能提高生产力似的,想让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但恰恰正是它限制束缚了生产力,造成了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现在我就根据我十年来在农村的调查研究来具体谈论一下这个问题。第一,三十年不变的政策,首先忽视了人口的增减的问题。三十年对人类来说,已经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了。生老病死
3、、婚丧嫁娶,家庭中的成员会发生很大变化的。在走访中,我就看到:有一个家庭有六口人却只种了三口人的地;而另外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却种了六口人的土地。举一个例子:第一个家庭,原来是三口人,但是儿子长大了,娶了妻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期没到而不能分到土地,所以他们只能种三口人的土地。第二个家庭,原来是六口人,一个老母亲,老两口和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二十多年里,老母亲寿终正寝;老汉得了急病也撒手人寰;两个女儿出了嫁,一个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外面工作,找了一个女朋友。加在一起算是三口人,实际上是只有她一个人。土地转包给了土地少的人,
4、她一年什么也不用干就能收入一万多块钱,得意地整天打麻将,现在一个人种十几亩地,而有的六七口人种三四亩的农民比比皆是。许多人都是靠在外面打工、靠在艰难困苦中挣扎度日子。第二,造成了土地的荒芜、闲置、乱占乱挖。由于各自家庭情况的不同,有的在外面做生意,或者打工挣了些钱,对土地上能获取的那点利润就不太在乎了,便让它荒芜着。有的种上一些树,只是为了表示是自己的土地。还有乱占,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在承包的责任田里修建房屋;村里的干部为了不想得罪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乱挖,有的不想种地的人急着用钱时,就把地里的土卖掉,一挖就是三四米深
5、,浪费了土地资源。是真正的“以邻为壑”,邻居们干着急但也没有什么办法。第三点就是容易造成长期的不公平。分配土地时,谁都想多要地、要好地。但是谁当家谁说了算。有势力的人利用各种办法多要了地,要了好地。那些贫瘠、偏远的土地都分给了那些没权没势的老实人。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地主和穷人。这一分就是三十年的不公平!这就是我所了解到的“三十年不变”的几个弊端。农村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对这个政策都非常不满意。农民们都说:如果三年或者是五年一调地是比较合乎农村的实际的。这是不是归根于地方政府呢?我查阅了中国土地法,是属于前些年又那些“专家
6、”和“学者”制定的土地法的不合理,估计他们是钻在屋子里根据想当然编造的,因为老百姓说这个政策一点也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里面的四个具体条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我的看法:这一个条款的规定只说明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对
7、土地调整的问题。在正常的情况下,每隔三至五年,经村里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法就应该规定村民委员根据农民家庭人口的变化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条规定有些笼统,只规定了出嫁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期限,也没有规定嫁过来的妇女应该怎样分配土地,更没有说明没有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得到土地的理由。(
8、假如出嫁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永远没有得到土地,那么原居住地的土地就永远不能收回了,这样就把土地的调整变成永远不能变化的情况了),这是“土地法”中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法不理解的主要条款之一。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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