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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10年02月05日16时04分259主题分类:农业农村民族民政 “五保供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六日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村五保
2、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
3、、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六条确定农村五保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议。经村民
4、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
5、五条规定条件的,返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7日无重大异议后,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农村五保供养证》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农村五保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或者死亡并办理完毕丧葬事项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民部门核准后,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第三章供养形式、内容和
6、标准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可以在当地的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因特殊情况不宜集中供养的,仍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扶养人负责照料。居家供养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物质帮助。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 第十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应当与五保供养机构签订入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由五保供养机构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统一提供膳食; (二)每年至少发给夏
7、服1套,每2年至少发给冬服1套,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放和更换被褥,定期发给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配置必要的家具; (四)对患有疾病的,及时送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定期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文化和精神生活; (六)对未满16周岁的孤儿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所需有关费用; (七)办理丧葬事项。 第十一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主要以货币形式供养,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供养金。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可自理生活的,也可以由村民委员
8、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委托的扶养人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其丧葬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与农村五保对象应当签订3方供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供养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所属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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