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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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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作为资产管理机制的商事信托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人将其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即信托人或其指定的信托受益人)获取收益或者实现特定目的的商事活动。信托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信托营业资质,通过受理信托业务获取信托报酬的独立企业法人。商事信托肇端于英国,在美国发展成熟,被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广泛借鉴。我国于2001年出台了信托法,而今商事信托在中国大陆蓬勃发展,已然成为中国金融行业的支柱之一。商事信托受到各国法律的广泛承认和借鉴,说明其具备重要的制度价值。但商事信
2、托的制度价值不能单从可为投资者获取收益,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这些功能中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为这些功能通过委托代理、订立契约、设立企业等方式都可以实现。理解商事信托的价值,必须要从与其他替代性资产管理机制的比较入手。信托是法律的造物,商事信托更是如此,但是对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则需要从经济价值和社会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拟对商事信托机制的核心特质进行梳理,比较商事信托与其他替代性资产管理机制的差异及其独特优势,并据此指出中国商事信托未来发展的根基所在。 一、商事信托的特质商事信托在各国的发展程度和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各国法律
3、对信托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即“海牙信托公约”)将信托界定为信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将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而产生的效力及于信托人生前或身后的法律关系。《欧盟信托法院的基本原则》也做了类似的规定。我国信托法也基本予以沿用。通过前述定义和商事信托的实践运用,可以看到商事信托具备以下特征: (一)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功是信托财产的核心属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信托财产与信托人其他财产的隔离。即一旦将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便具有了与信托人其他财产相互隔离的地位。如果信托财产用
4、于投资后出现亏损,也仅以信托财产本身承担责任,不会追及信托人的其他财产。其次,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的隔离。即信托人的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相隔离。其他信托财产在投资中出现亏损,与本信托财产无关。最后,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固有财产的隔离。即信托财产出现亏损,不追及信托机构固有财产,信托机构固有财产出现亏损,其名下管理的信托财产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二)信托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机构将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但具体运用和管理方式则由信托机构决定,而且信托人不得随意撤销信
5、托。在信托登记制度完备的条件下,信托期间信托人并不是信托财产的登记所有人。只要设定了信托,即便不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信托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一种受限制的所有权。信托机构对于第三人而言,享有对信托财产进行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在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即要求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并向其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三)信托财产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一方面,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是以份额化的信托单位存在的。信托财产的份额化使得在集合信托(即多个信托人将财产共同交付给信托机构设立信托)中可以区
6、分不同信托单位的收益率,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不同投资者的信托财产在同一投资项目中的不同时点以不同方式退出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典型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受益权的转让。这样就通过引入分散的社会资金转移了银行风险,实现了信贷资产的流动化,而且受益权本身还可以分拆组合,继续转让。 (四)信托财产的准法人运作在商事信托中,信托财产获得了一种相对独立的准法人地位。信托合同是这个准法人的章程,信托受益人大会相当于股东大会,信托财产相当于企业财产,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
7、权相当于股东的股权,信托经理相当于企业管理者,信托机构可以代表信托财产行使签署合同、参与表决、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等各项权能。信托机构负责收取信托财产的收益,计算和支付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和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然后将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所获得的信托收益类似于公司股东的股息红利等。在受托人不能尽职管理而侵害了信托财产的情形下,信托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权要求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恢复原状,这跟公司股东的撤销权也很近似。 二、商事信托与其他资产管理机制的对比分析商事信托作为一种资产管理机制,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独特
8、价值只有在与其他替代性机制的对比中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体现。 (一)商事信托与委托代理从表面来看,信托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与委托代理并无实质差别,尤其是在资金信托这种信托财产无需专门登记即可转移的信托中。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信托就是一种委托。而且隐名委托行为与信托行为看起来并无差别。但是当信托行为有了信托法的支撑,信托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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