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制度在现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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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信托制度在现代的发展【内容提要】商事信托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一制度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是以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规避税负功能、制度设计灵活、信义义务标准更为宽松等优势。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商事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了较快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事信托制度无论在立法规则还是市场角色方面,都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关键词】商事信托制度、发展趋势、制度优势、主要类型、立法借鉴  一、商事信托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

2、及其发展概况  (一)商事信托概述  商事信托是一个所指相当广泛的概念,其与美国的BusinessTrust并不相同。在美国,BusinessTrust,的含义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托形式组织起来的一种自愿的联合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契约而成立,以区别于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企业组织。美国商事信托(Business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业信托(M·B·T)。而本文所说的商业信托,则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用来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质、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  信托法律制度

3、属于英国的本土设计,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Uses),最初只用于家庭财产的跨代移转,目的在于规避当时封建法律对财产转移所加的种种限制与负担。因此在起源上,如英国著名学者BernardRudden所指出的那样,信托的本质只是一种"赠与"(gift),其以时间为主要构成因素,并受制于一定的管理制度,[1]产业革命以后,英国的资本实现了极大增长,为了给这些资本寻找出路,商业信托便适时产生了。因此,在十九世纪初时,英国工商界兴起了海外投资热,商事信托制度就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当时的具体做法是:通过签订

4、信托契约而将资本移交给律师并委托其代为投资;对投资所生的利润,除有关的手续费由律师从中扣除之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他们获取。这也是商业信托的最早形式。由于律师兼营信托业务有许多不便,为了方便商人在海外投资并维护其利益,英国政府财政部于1863年成立了历史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国际财政公司,从此英国便出现了专营商业信托的行业,商业信托也借此得到极大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制度。[2]商事信托自从独立战争之后引入美国,由于在政策上一直受到保护,其在美国的发展反而比其母国英国更为成熟。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功能上,

5、美国的商事信托制度一直引导着各国商事信托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趋势。  商业信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由各国立法(在美国也包括州法)颁布的特别立法中规定的各种商业信托的具体类型都可以归结到商业信托的范畴之中,包括了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金融资产证券化(FASITS)、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SPT)、信托型共同基金等类型,除此之外,还包括各种信托契据(Trustlndentures、DeedsofTrust)。可以说,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信托制度已经成为诸多财产

6、制度中惟一可以连接和沟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制度。  现代商业信托的典型构造表现为:信托人出于某种自益或他益目的而将一定财产移交给信托公司这一特殊的以信托为营业的受托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出于使某人获益之目的而使一定财产被指定移交给这类公司;信托公司按照有关的信托行为或国家行为的规定,并根据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则来对该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并将由此所得的信托利益交付给信托人本人或由该人或有关国家机关所指定的其他人。  (二)商事信托法的本质  本文认为,可以将现代社会中商事信托法的本质作出如下两个方面的

7、概括:  第一,商事信托关系在本质上应属于财产权关系(propertyright)而非契约关系(contractright)。在英美财产法理论上,有关信托本质的"财产权说"和"契约说"的争论一直存在。英美法传统上将信托作为财产法的一个分支,但最近有学者提出,由于信托法旨在建立信托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其与第三人利益合同非常相似,很难将二者在功能上区别开来,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合同法而非财产法的组成部分。[3]如果仅将信托法的功能局限于信托关系内部,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但如同美国学者

8、HenryHansmannUgoMattei所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中信托法在功能上与财产权制度更为类似,"信托法最为重要的贡献在于,它为那些向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资产分割(assetpartition)提供了便利",[4]即信托法律关系不是单纯为了协调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间的关系,而在于对信托当事人和交易相对人的关系作出重新安排。"财产权说"是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之一。  第二,商事信托关系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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