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单元辅导(3)辅导老师吴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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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单元辅导(3)辅导老师:吴国芳第六章英国法教学的目的和要求:了解英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重点掌握普通法的特点和原则;衡平法的特点极其对英国法律发展影响;英国宪法的原则和特点。掌握收益制和信托制的关系;对价的概念和原则;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陪审制的运用极其意义。第一节 英国法形成和发展5世纪中,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侵入不列颠,公元10世纪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其法律除国王颁布的法令外,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属于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

2、法真正开始。(一)普通法的形成诺曼征服后,在强大的中央政权的支持下,威廉一世统一了司法机构,亨利二世时设立巡回审判制和陪审制,巡回法官们在各地陪审员的帮助下,既了解了案件,又熟悉了各地习惯法,又一起讨论案件的难点,交换法律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今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运用,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什么是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通过长期的巡回审判实践,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是一种判例法,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以“程序先于权利”为基本特征,是英国法的一

3、个重要渊源。(二)衡平法的兴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普通法不能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新需要,14世纪便产生了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衡平法。英国形成了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诉讼程序并存的局面。普通法的缺陷是衡平法兴起的前提。什么是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名。它是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它的程序简便、灵活,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衡平法院又

4、称大法官法院。(三)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是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尤其是19世纪法律改革以后,制定法数量大增,社会法和劳动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几乎完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比重不如判例法,但效力高于判例法。与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形式的判例法相对应,由国家机关制成条文的成文法也发展起来。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重要的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特别是自1255年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正式成立后,国会立法便

5、成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14世纪,国会获得了颁布法律的权力,国会分上下两院,即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在英国法律的三种基本形式中,普通法是主要形式和主要构成部分,体现了英国法的基本特点,故通称英国法为普通法。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得到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国会获得了至高无上的立法权。2、内阁成为最高的行政机关。逐渐形成了责任内阁制。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是对普通法的系统化。三、19世纪

6、的法律改革记住的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分立。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记住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规定男女有平等的选举权。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一)普通法的概念如前(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遵循先例原则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也就是说,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所谓“程序先于

7、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原因是这个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普通法发展早期,国王要求臣民根据其令状起诉,“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普通法对程序的关注远远超过对实体权利的确定。二、衡平法(一)衡平法的概念如前(二)权利与救济方法信托制是衡平法最大的贡献(三)诉讼程序  相当简便、灵活,以快速、经

8、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四)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对英国法的发展1、并立但相互补充。(1)从实施领域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而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2)从救济方法看,普通法以损害赔偿为主,只有当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从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2、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3、衡平法对英国法的发展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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