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553558
大小:4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8-04
《2010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笔记(五).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0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笔记(五) 第九章美国法 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607-1776) 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1.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 (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 (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 (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根据衡平原则的 2.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 (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 (2)
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 3.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 (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 (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拉克斯(William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 (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 二、建国初期(1776-1828) 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 2.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
3、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 3.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 4.判例只有说服力,无拘束力 三、改革时期(1828-1868) 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 2.手段和步骤 (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 (2)法学理论上的某
4、些准备: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Story)的多种著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 (3)司法实践: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 (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 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 四、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 1.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出现新型的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干涉经济,最明显的标志是《反托拉斯法》 2.20世纪40、50年代的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社会发展处于动荡时期,制定大批的反劳工、反民主立法
5、 3.20世纪60、70年代,社会思潮由反民主到大谈社会福利,1962年后,南方黑人运动高涨,种族歧视色彩减弱 4.20世纪70、80年代后到现代,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型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出现,新型立法的不断出现补充、弥补了原有法律 (《法律重述》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是对判例法的系统化。《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而是历年联邦立法的汇编,包括1776年到1926年12月7日的全部的有效的法律,宪法和宪法性法律除外,每年出一个补编,每五年对这五个补编进行修订,并将其加入《联邦法律汇编》) 第二节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一、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
6、地位高于英国,数量也多于英国) (1)宪法规定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立法权限 (2)联邦的立法权限是国防,外交,税收,货币,洲际、国际贸易,专利,海商等,采取列举方式 (3)各州的立法权限采取保留方式规定,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的和没有禁止各州的 2.普通法 (1)来源于1776年以前的英国普通法,现在的美国的普通法因州而异 (2)1938年“埃里铁路诉汤普金斯案”:美国联邦法院既可以适用联邦法律,也可以适用各州法律,各州法律可以是制定法也可以是普通法;排斥了联邦的普通法,而是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进行判决;这项判决否认美国有任何普通适用的联邦普通法存在,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普通法 3.衡
7、平法(比英国更重视,管辖权范围更广) 目前只有特拉华州还设有单独的衡平法院 ——制定法效率最高,可改变头判例法;通过判例法解释制定法 二、美国法的特点(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 1.封建因素少,奴隶制度不是美国社会的基础 2.法律体系庞杂 (1)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统一州法运动”,成立半官方的统一州法委员并非会,政府支持,由各州派著名的律师等共同起草“模范法”(“标准法典”,只是草案而并非真正的法典,特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