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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2010年司法考试笔记-外国法制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1)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2、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步入共和国时期,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2)《十二表法》的制定1、在此之前使用习惯法,元老院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2、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某些规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
2、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3、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二)、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1、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2、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
3、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2)法学家活动的加强1、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第24页共24页在帝国前期,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1、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2、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
4、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3)《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四部法律)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
5、力。4、《查士丁尼新律》,法学家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敕令的汇集。(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2)议会制定的法律。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3)元老院决议。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被皇帝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5)皇帝敕令。主要包
6、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第24页共24页2.罗马法的分类:(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1)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2)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1)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2)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1)自然法2)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3)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
7、的法律(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1)市民法是古罗马固有的法律2)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1)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2)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3)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第24页共24页(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1)人法1、自然人(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2)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1)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
8、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2)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3)罗马法对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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