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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案例 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之检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案例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之检讨摘要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可轻易变更,不具备相应的既判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界“重实体,轻程序”所致。刑事诉讼过于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反复追诉,使得判决既判力无法确定,被告人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应检讨我国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在坚持一事不再理的基础上对此类判决进行变更,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及被告人的权利。关键词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一事不再理审判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4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案例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之检讨摘要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可轻易变更,不具备相应的既判
2、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界“重实体,轻程序”所致。刑事诉讼过于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反复追诉,使得判决既判力无法确定,被告人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应检讨我国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在坚持一事不再理的基础上对此类判决进行变更,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及被告人的权利。关键词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一事不再理审判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4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案例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之检讨摘要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可轻易变更,不具备相应的既判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界“重实体,轻程序”所致。刑事诉讼过于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反复追诉,使得判决既判力无法确定
3、,被告人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应检讨我国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在坚持一事不再理的基础上对此类判决进行变更,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及被告人的权利。关键词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一事不再理审判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4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案例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之检讨摘要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可轻易变更,不具备相应的既判力,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界“重实体,轻程序”所致。刑事诉讼过于注重追求实体真实,反复追诉,使得判决既判力无法确定,被告人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应检讨我国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在坚持一事不再理的基础上对此类判决
4、进行变更,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及被告人的权利。关键词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一事不再理审判监督程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409-0592(2010)10-136-03因陈某涉嫌贪污罪及受贿罪,某区检察院于2006年向某区法院起诉,某区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判定陈某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因证据不足而没有认定;陈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8年,该区检察院就陈某受贿12万元的同一事实再次向该区法院起诉,区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7条第3款予以受理,之后经审理于2009年判定陈某构成受贿
5、罪,陈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14本案重复追诉适用的程序为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之所以会发生变更,是因为控诉方在被告人被判无罪后重新掌握了其犯罪的“新事实、新证据”而向审判机关重复起诉,审判机关经重复审判而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存在问题,下文结合本案进行探讨:一、本案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没有规定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变更程序,目前只有《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7条第3项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6、受理”,依该规定,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在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而重新起诉时,法院必需受理而进入重复审判阶段直至作出新的判决,由上述案例可知现行变更程序存在如下问题:(一)启动本案变更程序的法律依据不足启动本案变更程序的法律依据不足表现在:一是依据缺位。对于重复追诉的案件,只有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才会引起重新审判,尽管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此类重新起诉应予受理,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皆未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做出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案件有重新起诉的权力,因此,检察机关的重新起诉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效力欠缺。由司法解释规定重复追诉程序是不严肃且不妥当的,司法解释是
7、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①14,它是指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阐释。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其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解释,它以规范性形式出现,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能够指引各级法院或检察院的具体办案工作,但由于司法解释的权力属性毕竟是解释性立法,而非原创性立法,它不具有创制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它只能细化具体程序,不能够创设新的诉讼程序。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