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权:证据不足时法院作无罪判决难所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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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学权:证据不足时法院作无罪判决难所涉问题研究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内容提要】法院在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时能否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改革目标是否实现的试金石。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本应作无罪判决的案件,由于面临来自公安机关及地方政府、检察院以及被害人等方面的压力,法院常常违法地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移除迫使法院不作无罪判决的外部压力。【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我国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证据

2、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然而,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2000年为1.02%,2010年为0.10%,2014年为0.066%。[1]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的背后,并非完全是因为追诉质量的提高,一定的程度上是由于:“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2]最终迫使法院放弃原则,对一些本应无罪判决的案件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最近几年发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如

3、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就是此种情况。由此我们不得不思考的是:究竟是哪些压力迫使法院放弃了依法办案的原则?已有的相关改革是否足以排除这些压力?如果我们不能坦诚地面对、积极地解决此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会成为泡影。一、法院如何摆脱诉讼程序外部的不当干预  纵观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呈现的一个基本规律是国家打击犯罪的权力逐渐分化为追诉权与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行使审判权之法院,其设立之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绝非是让侦查机关之侦查结果正当化的装饰品。如果法院不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不能对侦查

4、机关说不,法院存在之意义就没有了。正是在此意义上讲,理想的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即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过程和结果需要接受法院之审查和判断,法院理所当然地可以而且应该依法对公安机关说不。  遗憾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与作为主要侦查机关的公安部门之关系已经被严重的扭曲,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常常是违反原则地迁就公安机关,在一定对程度上丧失了对公安机关说不的能力,形成了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究其原因,是因为:一方面,公安部门及负责人的政治地位事实上长期高于同级法院及其院长。“大公安、小法院”是人们对公安机关和法院地位的形象描述。

5、本来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规定,公安机关是政府下属的二级行政部门,各级法院是与各级政府平行的机构。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各级法院之政治地位高于同级公安部门。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党的诸多文件中,事实上形成了公安机关的政治地位优先于法院的传统。[3]在中国共产党的权力架构体系中,法院院长之政治地位一般低于同级公安部门负责人。在中央层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般是中央候补委员,而公安部部长一般是中央委员;在地方,中共中央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有条件的

6、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此政策之指导下,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人常常兼任政法委书记,直接成为法院院长之上级领导。另一方面,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虽然公安部门并未直接掌管法院的人财物;但是,在目前党政权力界限不清以及官本位意识比较浓厚的情况下,事实上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安机关能够影响法院之人财物的安排。近年来中央采取了系列措施,有效地缓解了这个问题,首先,地方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部门负责人。中组部于2010年4月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局)长,但省级公安厅(局)长

7、由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或政府党组成员兼任。据报道,截至2015年1月,全国已有29个省级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厅长。[4]笔者认为,地方公安部门负责人不兼任政法委书记无疑是必要的;不过,当前此方面的改革值得关注的是:地方公安厅(局)长虽不兼任政法委书记,但均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简单地说就是地方公安厅(局)长普遍是“高配”。据报道,截至2013年时,全国已有7成的省级政府副职兼任公安部门负责人。[5]诚然,此种“高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非常重要的背景下也可以说是合乎情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院长之地位高于同级

8、警察部门负责人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常态。因此,确保各级法院院长在党内和国家机构中的政治地位高于、至少不低于同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是必要的;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多年来形成的“大公安、小法院”之传统。  其次,党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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