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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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学院文件政字[2009]29号邯郸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不包括按有关政策规定切线的教职工)。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三条全院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有事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休假。工作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2、任务。第四条所有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包括讲授课程、指导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出卷阅卷等),并参加院(系、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按规定程序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调课和请别人代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工资和院内津贴。第五条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单》(附件1)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6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销假,并填写《教职工销假单》(附件2),

3、需继续请假的按程序履行续假手续,未履行续假、销假手续的人员,其超出的时间按旷工论。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主管行政的领导负责考勤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考勤与院内津贴挂钩并做为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考勤员每学期始报《开学报到情况统计表》(附件5),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不按时报表的单位院内津贴滞后发放,单位主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第八条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填报《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附件3),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九条各单位报考勤表

4、时,要附带各类休假人员的请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劳动纪律和考勤情况,将作为学院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各种奖项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三章假期类别及期限第十一条病假经诊断教职工因病(急诊除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1)请病假须持市级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诊断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稳定时,要补办请假手续。(2)根据病情需休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3)教职工病假休满仍须休假的,须持市级公费医疗定

5、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及主治大夫的建议,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4)教职工病假休满六个月仍需休假的,填写《长期病假登记表》(附件4),持有效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长期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指定医院(市中心医院或市第一医院,下同)复查身体,病假每满六个月持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及检验单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院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报经人事部门并由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丧失工作能力者可办理病退手续。第十二条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紧急事

6、宜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第十三条婚丧假婚丧假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教职工本人婚假3天;初婚者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奖励婚假15天。(2)教职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3天。(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十四条探亲假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6第十五条产假教职工登记结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

7、育子女,可以请产假。女职工请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产假:女职工分娩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2)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晚婚晚育的,产假延长至半年(遇寒暑假顺延)。(3)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可按下列规定休产假。①怀孕两个月以下的休产假20天;②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的休产假30天;③怀孕四个月至六个月的休产假45天;第十六条工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

8、可给予工伤假(须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第四章各类假期的待遇及规定第十七条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待遇及规定(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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