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

“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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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内容提要:  通过探讨学术争论的意义与性质,本文首先说明“平衡”本身不可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文章然后论证,行政法的基本目标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并探讨了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同时追求两者的可能性。文章最后指出,在明确行政法的基本目标之前提下,平衡论对行政法的研究与实践仍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共利益,平衡,行瞀政法,效率,公正 英文标题:  榄The Composition of半 “Public Interest”メ: On the Object

2、ive of Administrative璩 Law and the Meani掳ng of “Balancing”.  一、引言“公共利益”和“平57/57衡”或许是法学中最重要也是最混乱的两个相关概念。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具有严正当性的法律都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栅”利益而不是任何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制定晃的。但社会并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琰而是由一个个实在的人组成的,而人和人胶、集团和集团、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经吆常发生冲突,因而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几乎任何一良部法律——哪怕是我们的宪法——都不可︴能在所有情况下满足所有人的利益。在任犁何立法

3、过程中,立法者不得不做的一件事思情是“平衡”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一个觎自然产生的问题是立法者究竟如何去平衡鲟相互冲突的利益——按照什么原则、追求途什么目标、采用什么方法?在西方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至少在边沁的《道德与埚立法原理》发表之后,这些重要问题逐渐昧得到澄清,因而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雷确定的共识。但在国内法学界,这些问题愈还有待深刻与全面的反思。在计划经济和揞教条主义的长期影响下,“公共利益”经献常被作为剥夺个人权利的借口。在“国家栀”、“社会”、“集体”这些大得无边无际的幻象面前,个人及其私利渺小得抬不筷起头来,更不用说通过国家认可的手段堂禅而皇之地公开维护了。改革

4、开放之后,随庭着私人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提高,国家随●意控制或干预私人生活的正当性日渐消失棵,个人开始和“集体”分庭抗礼——尽管捐他们在抗争中仍然经常是失败者。在这种晦57/57社会状况下,人们才意识到以往所理解的这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郧一种无处不在的紧张关系。然而,“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人们仍然莫衷一是。杂[2]正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法学中出淀现了“平衡论”。[3] 根据这种理论矫,政府不再是说一不二的管制者;在管理假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权力应该得到一定的皈制约,使之与私人权利达致某种“平衡”砚。在过去十年中,平衡论已在行政法领域雪引起了广泛讨论。对于平衡论是否能

5、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法学界仍存在魑着不少争议。[4] 这些争论对中国公客法学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但同时也必须Ⅶ指出其中存在着概念模糊不清等诸多问题头。尤其在行政法的目标不甚明确的状况下靓,“平衡”这一概念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钮。“平衡”本身经常被当作一种至善的状瀑态,成为行政法所要追求的基本目标,从妖而陷入了在哲学上不能自圆其说的困惑。闷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说明三个相关问题:聋首先,“平衡”本身不可能作为法律的目螳标;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缓最大化,加上这一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同凵时兼顾效率与公正。其次,按照社会功利脱主义的定义,“公共利益”不是别的,就臂是私人利益的

6、总和;私人或个体利益是公貂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不存在任何超越私人碌利益的“公共利益”。[5] 最后,私人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冲突,因莪而“平衡”实际上是指在处理私人利益冲μ57/57突的过程中使私人利益之和最大化。只有在明确这一基本目标的前提下,权利与义龊务的“平衡”才有意义,且平衡论作为实抑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仍然是有益的。本文屮的主题是“行政法”的目标与方法。事实轫上,公共利益是包括私法在内任何法律的瞎追求目标,因为法律作为一种由公权力产郗生的统治社会的“公器”,必然以公共利烧益为归属。且在广大的民商法和经济法领眙域,我们不断看到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螂—老板和雇员、国有企

7、业和私营企业、开菖发商和被拆迁户、农民和城市居民,等等,都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而法律的任务鹤就是通过调整这些私人主体之间的矛盾实バ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尽管如此,公法在这方面的问题更多,因为政府一直被作为琚公共利益的代表,因而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侏和私人利益的关系是公法学中尤其重要但也尤其感到困惑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处献理不仅影响到“公共利益”在具体问题中莼的界定,而且还关系到政府权力的整体定觖位。因此,虽然本文某些部分的讨论适用猝于其它领域的法律,其所关注的重点仍然踞在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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