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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8〕17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精神,做好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我厅在研究总结2005年以来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制订了《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可在执行《细则
2、》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县的补充规定。各市、县制定的补充规定须报我厅备案。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八年十一月目录一、工作内容与任务…………………………………………2二、工作依据………………………………………………3三、工作程序………………………………………………3四、权属调查………………………………………………4五、地籍测量…………………………………………………9六、登记注册………………………………………………17七、其他……………………………………………………19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
3、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明晰农村宅基地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一、工作内容与任务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1、完成全省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工作。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2、完成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
4、工作。在完成农村居民点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宅基地登记发证。3、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将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镇三级联网的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系统。二、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
5、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8、《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9、《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10、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三、工作程序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准备2、权属调查3、地籍测量4、建立数据库5、登记注册与发证四、权属调查1、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照权利人申请,根据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
6、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2、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3、现状登记的原则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4、宅基地界线调查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5、庭院经济用地(1)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2)庭院经济用
7、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6、共用宅基地的确认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7、村庄公共设施用地(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
8、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8、关于“户”的界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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