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688577
大小:5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9
《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31【正 文】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系依据邮政储金汇兑法第三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邮政公司)办理邮政储金汇兑新增业务,应检具营业计划书报交通部会同财政部许可;其涉及外汇业务者,并应经中央银行许可。 中华邮政公司经许可办理新增业务者,应于开办前将开办日期报交通部会同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备查。 第3条 前条新增业务,系指中华邮政公司经营之存簿储金、定期储金、划拨储金、国内汇兑、国际汇兑、邮政礼券以外之相关储金汇兑
2、业务。 第4条 中华邮政公司申请办理新增业务,应检具营业计划书,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请办理之业务项目及理由。 二董事会会议纪录。 三办理业务之法令依据及相关法令之评估分析。 四业务作业原则、方针及内部组织分工。 五业务要点及流程。 六业务之内部控制重点、风险管理措施及内部稽核制度。 七会计处理方式。 八人员配置及设备评估。 九与客户往来之相关书面文件。 一○对客户权利义务之影响分析。 一一市场展望及效益评估。 一二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或中央银行规定应提出之文件。 第5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邮政
3、公司办理储金汇兑业务负责人,包括下列各执行业务人员: 一中华邮政公司董事、监察人。 二中华邮政公司总经理。 三中华邮政公司总稽核、实际负责储金汇兑财务业务之副总经理、协理或相当职责之人。 四中华邮政公司储汇处、资金运用处处长。 五中华邮政公司办理储金汇兑业务之责任中心局经理。 第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中华邮政公司办理储金汇兑业务之负责人,已充任者应予解任: 一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二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三曾犯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侵占、诈欺、背信罪,经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
4、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伪造文书、妨害秘密、重利、损害债权罪或违反税捐稽征法、商标法、专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规定,经宣告有期徒刑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贪污罪,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 六违反银行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管理外汇条例、信用合作社法、信讬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洗钱防制法、邮政法、简易人寿保险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尚未逾五年者。 七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5、八曾任法人宣告破产时之负责人,破产终结尚未逾五年,或调协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据经拒绝往来尚未恢复往来者,或恢复往来后三年内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纪录者。 一○有重大丧失债信情事尚未了结、或了结后尚未逾五年者。 一一因违反银行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讬业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邮政储金汇兑法、简易人寿保险法 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经主管机关命令撤换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一二受感训处分之裁定确定或因犯窃盗、赃物罪,受强制工作处分之宣告,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尚未逾五年者。 一三担任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渔)会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证券商、
6、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期货商或保险业(不 包括保险辅助人)之负责人者。但因投资关系,经交通部洽商财政 部后核准者,除董事长、经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担任所投资银 行之董事、监察人(监事)或银行以外其他机构之负责人。 一四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他不诚信或不正当之活动,显示其不适合担任者。 第7条 中华邮政公司总稽核、办理储金汇兑财务业务之副总经理、协理或职责相当之人、储汇处处长、资金运用处处长、特等责任中心局经理,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担任邮政事业工作经验十二年以上成绩优良,且曾参加交通部洽商财政部认
7、可之专业训练机构所举办之有关储汇、稽核业务研习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计四十小时以上持有结业证书者。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未符合本款规定者,应自中华邮政公司设立后一年内办理补训。 二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银行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担任银行总行副理以上或相当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第8条 中华邮政公司办理储金汇兑业务之一等及二等责任中心局经理,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国内外专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