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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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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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42號令、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2001988號令、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0910072994號令會銜訂定發布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一 條  本辦法係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備查。第 三 條  前條新增業務,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劃撥儲金、國內

2、匯兌、國際匯兌、郵政禮券以外之相關儲金匯兌業務。第 四 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辦理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申請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理由。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辦理業務之法令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四、業務作業原則、方針及內部組織分工。五、業務要點及流程。六、業務之內部控制重點、風險管理措施及內部稽核制度。七、會計處理方式。八、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九、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書面文件。十、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十一、市場展望及效益評估。十二、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或中央銀行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第 五 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

3、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4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

4、捐稽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六、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洗錢防制法、郵政法、簡易人壽保險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七、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

5、足退票紀錄者。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十一、因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十二、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十三、擔任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期貨商或保險業(不包括保險輔助人)之負責人者。但因投資關係,經交通部洽商財政部後核准者,除董事長、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所投資銀行之董

6、事、監察人(監事)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者。第 七 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辦理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儲匯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公司設立後一年內辦理補訓。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

7、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第 八 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一等及二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三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未符合本款規定者,應自中華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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