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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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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邮政储金汇兑业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31【正 文】邮政储金汇兑业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邮政储金汇兑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邮政公司)办理邮政储金汇兑业务(以下简称储汇业务),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得以 持续有效执行,以促进公司健全发展,维护金融安定。 第3条 内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中华邮政公司健全经营,并应由其董事会、管理阶层及所有从业人员共同遵行,以
2、达成促进公司营运效率、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确保财务及管理资讯可靠性与完整性及遵守相关法令规章之目标。 第4条 中华邮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包含下列各项原则: 一管理阶层之监督及控制:董事会应负责核准并定期覆核整体经营策略与重大政策,董事会对于确保建立并维持适当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负有最终之责任;高阶管理阶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核定之经营策略与政策,发展足以辨识、衡量、监督及控制公司风险之程序,订定适当之内部控制政策及监督其有效性与适切性。 二风险辨识与评估: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须可辨识并持续评估所有对公司目标之达成可能产生负面影
3、响之重大风险。 三控制活动与职务分工:控制活动应是公司每日整体营运之一部分,应设立完善之控制架构,及订定各层级之内控程序;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应有适当之职务分工,且员工不应担任责任相互冲突之工作。 四资讯与沟通:应保有适切完整之财务、营运及遵循资讯;资讯应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及时性与容易取得之特性,并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应建立有效之沟通管道。 五监督活动与更正缺失:公司内部控制整体之有效性应予以持续监督,营业单位、内部稽核或其他内控人员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均应即时向适当层级报告,若属重大之内部控制缺失应向高阶
4、管理阶层及董事会报告,并应立即采取改正措施。 第5条 中华邮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所有储汇业务营运活动,并应订定下列政策及作业程序: 一组织规程或管理章则,包括订定明确之组织系统、部门职掌业务范围与明确之授权及分层负责办法。 二相关制度规范及业务处理手册:包括储金、汇兑、新种业务、邮政储金运用、出纳、会计、总务、资讯、人事管理及其他业务之政策及作业流程及规范,并应分别依其业务性质及规模有适切之内部控制。 中华邮政公司应配合法规、业务项目及作业流程等之变更,定期检讨修正前项各种作业及管理规章,并指派内部稽核及资
5、讯单位之参与。 第6条 中华邮政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维持有效适当之储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运作。 内部稽核制度应由中华邮政公司稽核单位,负责查核各储汇业务单位及管理单位,并定期评估储汇营业单位办理自行查核之绩效。 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应由中华邮政公司业务单位及管理单位之遵守法令主管,依总公司所拟订之遵循计划及自评事项,适切检测各业务经办人员执行业务是否切实遵循法令。 自行查核制度应由中华邮政公司各营业、财务保管及资讯单位成员相互查核业务实际执行情形,并应由各单位指派副主管或相当职
6、级以上人员负责督导执行,以便及早发现经营缺失并适时予以改正。 第7条 内部稽核制度设置目的在于协助中华邮政公司管理阶层查核、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并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俾使内部控制得以持续有效实施。 第8条 中华邮政公司应设隶属董事会之稽核单位,以超然独立之精神,执行稽核业务,并应定期向董事会及监察人报告。董事会或监察人于必要时,得随时命总稽核报告之;如有第四条第五款重大内部控制缺失之情事时,并应即时向董事会报告之。 中华邮政公司应建立总稽核制,综理稽核业务。总稽核资格应符合邮政储金汇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
7、定,其职位等同于副总经理,且不得兼任与稽核工作有相互冲突或牵制之职务。 总稽核应由董事会遴任,非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解职或调职。稽核单位之人事任用、免职、升迁、奖惩、轮调及考核等,应由总稽核签报董事长核定后办理。但涉及其他管理、营业单位人事者,应事先洽商人事单位转报总经理同意后,再行签报董事长核定。 总稽核督导办理内部稽核工作有下列情形者,交通部或财政部得视情节之轻重,予以纠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中华邮政公司解除其总稽核职务: 一滥用职权,有事实证明其与客户有不当资金往来行为及从事不正当之活动,或假借权
8、力,以图谋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或利用职务上机会,加损害于公司者。 二未经交通部或财政部同意,不法泄漏、交付或公开金融检查报告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内容者。 三公司因内部管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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