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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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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填报单位:涪陵区渔政站填报日期:2017.6.15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涪陵渔罚〔2017〕1号渔业船舶违规载客案蔡红军//2017年1月16日16时30分许,涪陵龙桥藉渔民蔡红军未经渔政部门批准,擅自驾驶所属的渝涪渔80159渔船装载其父亲蔡克玉1人(无渔船船员证书)去长江北拱上游的同志堡收网。罚款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2、建行涪陵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重庆市涪陵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2涪陵渔罚〔2017〕2号渔业船舶违规载客案唐帮平//2017年1月27日13时40分许,涪陵南沱藉渔民唐帮平未经渔政部门批准,擅自驾驶所属的渝涪渔80067号钢质机动渔船装载6人(都未取得渔业船员证书)从南沱作坊沟至青龙嘴水域收虾笼。罚款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涪陵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重庆市涪陵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3、二○一七年二月八日3涪陵渔罚〔2017〕3号在禁渔期内收购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案况德荣//2017年3月31日23时30分许,涪陵区蔺市镇人况德容在禁渔期内收购野生渔获物鲤鱼、翘壳、白鲢、鲫鱼等10斤喂在在蔺市渔民陈忠所属的渝涪渔80385罚款2000元,《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涪陵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二○一七年四月五日渔4涪陵渔罚〔2017〕5号在禁渔期内、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案舒可明//船上的鱼舱内,涪陵区渔政站执法人员在蔺市明美心大桥下将其查获;并
4、现场放生渔获物。2017年5月1日22时许,涪陵区渔政站执法人员在长江珍溪桃子溪水域查获珍溪人舒可明在禁渔期内、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获渔获物铜鱼4尾、黄腊丁1尾,共重2斤;执法人员对渔获物现场放生。罚款2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款金额的3%加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涪陵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重庆市涪陵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二○一七年五月十日5涪陵渔罚〔2017〕7号在禁渔期内、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案王儒建李永青//2017年5月25日16
5、时许,当事人王儒建、李永青值长江禁渔期间驾驶奉港508货船的生活船在乌江菜场沱使用手网捕捞,捕获草鱼、餐子等小型杂鱼0.6斤、河虾0.25斤。罚款3000元;没收渔获物草鱼、餐子等小型杂鱼0.6斤、河虾0.25斤、手网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涪陵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重庆市涪陵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备注:统计案件日期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已在网上公示的不用再填写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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