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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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1号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于惠丹当事人经营的灰太狼嘧霉胺,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北京安百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科学院南路9号,生产日期:20130105,保质期:2年,登记证号:PD20094400,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70%,净重:10克。该产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根据《农药管理

2、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70%灰太狼嘧霉胺水分散粒剂)1024包(10克/包);2、没收违法所得3359.2元;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6718.4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077.6元。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5月2日2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2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金华市一粟植保连锁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钱彩灯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本茚虫威,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含量15%,生产批号:20160118,规格:净含量10克/包,剂型:悬浮剂,当事人涉嫌销售擅

3、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36.5元;3、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036.5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3元。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3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3号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金华东篱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程伟达当事人所售的农药祛病1号、2号、3号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415,保质期:2年,祛病1号、2号净重:500克

4、,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20098258;祛病3号净重:200毫升,登记证号:PD20150015,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祛病1号5包、祛病2号15包、祛病3号39瓶;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05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75元。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4日4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4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胡爱清当事人经

5、营的农药产品名称为烯啶虫胺+助剂组合,该产品标称生产单位: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登记证号:PD20131802,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规格:100克/瓶,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产品标签上标有“杀虫剂”字样,特征颜色标志带为红色,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8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0元。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5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

6、2017〕05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胡爱清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1、强力生根壮苗剂,标示生产单位:山西省临猗长丰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准字627号,规格:25克Χ10袋/包;2、微量元素水溶肥,标示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2014)临字7686号,规格:168ml/瓶,生产日期:20160405A。均存在修改标签内容的问题。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2026元。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6金东农林(肥料)罚决

7、字〔2017〕第6号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于惠丹当事人销售给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塘下经营部的“三胺”肥料产品,标称湖北金正大肥业有限价公司生产,农肥登记证号:鄂农肥(2015)准字0831号,主要成份:N+P2O5+HAK(18+18+18)、总养份≥54%,其产品包装上所示信息与核准登记的信息不符,该肥料产品涉嫌未经登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1、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6000元。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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