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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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不断增加,这不仅扰乱了交通运输安全,还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针对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高发性,深入的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交通肇事中“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予以思考,以期对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19-02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叙明罪状,我国刑

2、法第133条对其规定如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文两处使用了“逃逸”一词,什么是“逃逸”?“逃逸”是构罪条件还是量刑情节?“逃逸”有无时间、场所的限制?“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关于“逃逸”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欲借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解读  交通肇事后的逃

3、离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在交通肇事后,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二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情况就是交通肇事中典型的“逃逸”行为,即以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行为,只能说明其事实上离开了事故现场,但是很难去评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逃逸”。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此处的交通事故并不限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当然所想逃避的法律责任也不仅仅限制为刑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法律条文中的“逃逸

4、”是构罪要件还是量刑情节,不可以一概而论,笔者认为,逃逸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量刑情节,在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又是构罪的条件。如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之为《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在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如果只有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没有第(6)项的规定,则行为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具备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

5、场”这一条件,则行为人的行为达到的犯罪的程度,故逃逸是该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又如刑法第133条中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显然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的量刑情节。  “逃逸”有无时间、场所的限制?笔者认为是没有时间、场所的限制。逃逸的本质是对交通肇事被害人的不救助和对法律责任的逃避,认定是否属于逃逸行为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在事故现场,《解释》中关于“逃逸”的规定也没有时间、场所的限制。一般认为逃逸有两种形式,事故现场当场逃逸或者是离开现场后,将被害

6、人送往医院途中或者等待交警处理时逃逸。然而在实践中,行为人肇事后逃离现场的形式多种多样,并非不在现场的就属于逃逸,也并非在现场就不是逃逸。如行为人肇事后与医院联系,自己藏起来或者不表明肇事身份,等救护人员救走后随围观人群散开,即使当时在现场,根据主客观的分析也有可能认定为逃逸;如行为人害怕被害人亲属或者在场的群众打击报复,临时躲避或者正在去投案自首的途中,这时就要根据客观逃离的情形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不能单纯的看是否逃离现场。对于临时躲避的情形消失后,在有报案可能的条件下,依然不报案而继续逃避,则

7、有可能转化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应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1.“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致谁死亡,在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人”既可以是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也包括肇事者逃

8、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1]。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运输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避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将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2]。这说明致人死亡是逃逸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重伤但未死亡,如果及时救助可以挽回生命,但行为人不救助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3]。这说明致人死亡是同一交通肇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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