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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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管理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立法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并平衡各方利益?这两个理由的提出模式因袭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一传统分析风格。本文试图通过对无因管理概念的重新界定,以及舍己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适用之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升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以更加完备地平衡并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二、无因管理的界定  无因管理是一种摘要: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

2、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法律适用  1007-8207(2012)04-0124-06  收稿日期:2012-03-02  简介:焦清扬,

3、江苏扬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一、理由的提出  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13岁少年甲与同班同学乙等人到河滩游泳。乙因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甲见状急忙游至乙身后奋力将其推向河岸。在其他同学共同帮助下,乙得救,而甲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甲的父母与乙的监护人因赔偿理由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属无因管理,乙作为受害人应当承担甲因救助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中的见义

4、勇为行为的特征,因没有侵害人,乙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1]  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我国立法对无因管理的界定尚不完备,司法实践中适用无因管理时出现分歧在所难免。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认真对待以下两个理由:第一、该案应该如何定性?即甲舍己救人的行为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现今关于因无因管理与阻却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立法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并平衡各方利益?这两个理由的提出模式因袭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一传统分析风格。本文试图通过对无因管理概念的重新界定,以及舍己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适用之研究,进

5、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提升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以更加完备地平衡并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二、无因管理的界定  无因管理是一种适法的事实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其直接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一般被认为是对无因管理所作的立法定义,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界定无因管理概念,规制无因管理行为,需要面对两种价值的剧烈冲击——既包含了不得随意干涉他人事务的法律要求,又融合了推进人类社会互助互爱的精神内涵。[2]两者之间的矛盾调和无疑对立法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学者根据民法通

6、则的规定,一般将无因管理的内涵概况为三个方面:第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p498-499)为他人管理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而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成立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学者们试图仅通过“为避开他人利益受损”的表述就能概括出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而诸如管理者的心态、管理后的客观实际效果等均未提及,结果当然是定义界定难以周延。  关于无因管理,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基本上都有明确的立法定义。《德国民法典》第677条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而

7、未受他人委托的人,或为他人处理事务而对于该他人物权以受委托以外的方式为之处理事务的人,必须斟酌本人真实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像本人的利益所要求的那样,管理该事务”。其第679条继续规定:“本人的某项义务的履行关乎公共利益的,如不管理事务就不能适时地履行该项义务或本人的法定扶养义务,则不考虑本人的与事实管理相抵触的意思”。[4](p274)“为他人处理事务而未受他人委托的人,或为他人处理事务而对于该他人物权以受委托以外的方式为之处理事务的人”指出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前提——管理者是一切无权利也无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之人;“必须斟酌本人真实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足见其立法理论的严谨—

8、—既体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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