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建构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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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建构透析  摘要:本文从我国违宪审查对象出发,分析我国现存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目前宪法制度现状,提出完善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 主体制度 宪法 国家权力  人类立宪的目的在于以宪法来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并最终实现对人权的保障,但不能有效实施的宪法是无法完成保障人权的使命的。人类的宪法发展史告诉我们,宪法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宪法体制的合理安排,更体现在宪法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根本制度。在宪法保障制度中,违宪审查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本文正是试图从我

2、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建构角度出发,列举国外相关制度,分析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力求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上的支持。  一、通过违宪审查的对象分析中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学者在论及中国违宪审查的对象时,通常将所有的普通性规范(如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法律解释)都网罗于其中,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中国违宪审查所面临的理论和制度障碍,恰在于现行宪法确立人大主权的宪政价值和制度,而要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必将遇到重大的障碍,这些障碍有观念和心理的。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3、立法在数量上并不构成法律体系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调整公民生活和国家权力运作的主要不是全国人大的立法,而是一些低位阶法规范。现实生活也表明,在这些低位阶法规范中,存在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它们才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对象。但是,对它们的审查都是属于违宪审查的范围吗?当下学界基本上持有肯定的观点。这种观点,对于中国违宪审查的建设,并不是福音。因为违宪审查必然涉及到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审查,而对之进行审查因目前存在难以逾越的体制和观念障碍变得不现实。由于学界总是试图建立一个统一全面的违宪审查机构来全面集中地处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其他低位阶法规范的审查,因此,将这些

4、低位阶法规范的审查置于违宪审查的对象之中,只会将前述障碍顺带地转移到对低位阶法规范的审查上。结果,一步不能进,便全盘原地踏步而不可进。  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确立的这一违宪审查制度,有学者评价说:“如果我们敢于正视宪法监督的现状,并决心走向法治的话,就应该有勇气承认,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模式是不可行的”。这一判断符合中国违宪审查的现实,也是基于这一判断,学界对中国违宪审查的问题进行了长久的研究,并开出了各种各样的药方。这些方案,不外乎推倒现有制度设计,一切从新从常计议。这固然表达了一种急切的心理,却也内藏着

5、根深蒂固的理性设计的图谋。这种图谋,是以牺牲现有制度资源为代价的。我们可以预测,其设计的制度命运,与我们现有制度的命运并不会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就目前的宪法制度现状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被排除在违宪审查主体的范围之外,在理论上不具有说服力,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混乱。总之,我认为,现行制度的缺陷的客观存在,并不构成从新设计炉灶的理由,充分认识这些弊端及其产生原因,提出务实的改进方案,这才是中国法治宪政建设所渴望的。http://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我国均确立了分散的审查模式,而且无必要的程序来启动这些审查。改革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正是要实现违宪审

6、查权的统一和集中,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启动程序。我认为,在违宪审查制度改革中,应当将审查权逐渐集中到法院手中,但同时要防止分散审查模式审查效力不确定的弊端。因此,可以由法院行使实质审查权,由国务院行使形式审查权(国务院当然可以自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违宪审查权的统一与集中化建设中,应当关注当下已经存在的法规备案审查机构,在时机成熟时将之升格为全国人大领导的违宪审查机构,将违宪审查权逐步集中到这一机构手中。我国违宪审查的改革,应当确立从法规备案审查迈向宪法审查的道路。  三、结语  总之,在理论和制度上确立违宪审查主体,并进而通过法律确立科学和合理的违宪审查主体制度,可以有效地

7、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发挥其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可以有效地改变长期以来在我国存在的有违宪审查制度,却没有违宪审查实践的不正常现象.只有通过违宪审查主体的明确,违宪审查机构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才能有的放矢,否则,如果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对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继续持暖昧和不明确的态度,就很难真正地推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健全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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