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引起的追偿纠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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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单放货引起的追偿纠纷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XX)沪海法商初字第25号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代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海棠南路外代大厦。法定代表人邓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港务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家,该局局长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江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廷廷浦,该局职员。被告连连云港市港明实业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开发区昆仑山路。法定代代表人郭程,该公司总经理理。

2、委托代理人刘凤,江江苏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二二云,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连云港港明贸易有限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云港开发区。14/14法定代表人人郭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连连云港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原告中国连云港外轮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代代公司)为与被告连云港港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被告连云港市港明实业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业公司)、被告连云港港明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称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权赔偿纠纷一案,于XX年年1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院同年1月7日受理,依法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

3、理理。XX年5月21日,本本院开庭审理,外代公司委委托代理人梁琪,港务局委委托代理人张宏、颜廷浦,,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委托托代理人刘凤到庭参加诉讼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外代公司诉称,本公司代代理的外籍“马太”轮装载载1万吨氧化铝于20011年11月抵达连云港,贸贸易公司代表收货人为及时时通关,在未提交正本提单单的情况下,出具保函商借借提货单,此后该公司变造造提货单内容骗取清关,并并向港务局下属装卸公司提提示领取货物。港务局未经经核实提货单的真实性及其其所记载的收货人名称,在在海关放行前、后将货物全全部放行给实业公司。20002年2月,

4、涉案货物的的提单持有人以无单放货为为由向本公司索赔,本公司司支付了赔款人民币5,,336,元,取得追偿权权。要求判令港务局和实业14/14业公司连带赔偿因违法放货货、违法提货而给外代公司司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以及及利息损失,贸易公司出具具保函对此后果应负连带赔赔偿责任。港务局辩称,,外代公司签发并交付提货货单即意味着同意放货,港港务局对提货单并无进一步步核实的义务,向持单的实实业公司交付不违反规定;;港务局在通关前交付的货货物系商借了其他货主的同同类货物,事后已折还,且且该行为也不违反外代公司司的意愿,为此港务局不应应承担任何责任。实业

5、公公司辩称,外代公司在提货货单上注明同意放货给收货货人,并未要求只用于报关关,无权追究实业公司的提提货责任;实业公司未变造造提货单,且收货人名称增增加也不违背外代公司出具具提货单的真实意思;实业业公司从原收货人处购买了了涉案货物并已支付了全部部款项,在得到原收货人交交付正本提单的书面承诺后后提货不存在过错;事发后后经外代公司要求,实业公公司作为原收货人的代理出出具了保函,该行为应由被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贸易易公司辩称,商借提货单的的行为系原收货人在出具保保函的前提下委托实业公司司办理,实业公司再委托贸贸易公司实施,本公司向外外代公司出具

6、的保函中已披披露原收货人作为委托人的的身份,按照委托代理的法法律规定,本案责任应由委委托人承担。外代公司为为证明港务局存在放货的事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料:14/141、2001年100月31日至12月6日港港务局东联公司港口作业计计费存根联(作业委托单))6份、货物交接证1份,,以证明港务局与实业公司司就提货事宜早已联络并安安排,并分次全部发放完毕毕。2、提货单的留底联联和提货联,以证明记载内内容不同,港务局未核实有有过错。3、外代公司向向连云港东联公司经办人所所发传真及电信局通话清单单,以证明2001年111月26日曾要求不予放

7、货货给收货人,但港务局置之之不理。4、公安局和法法院对港务局东联公司业务务人员的询问笔录各1份,,以证明港务局在未见正式式提货单时就已经放行部分分货物。港务局质证认为为,对计费存根联和交接证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前提提取的货物并非“马太”轮轮卸下的货物;提货单的留留底联与港务局无关,提货货联上书写的文字不清楚由由谁添加,港务局无义务对对此进行审查;港务局未收收到过要求不予放货的传真真,也未作过任何承诺,电电信局的清单不能证明传真真内容;司法机关的笔录属属实,先予放行的部分货物物为其他货主的同类货物。。实业公司、贸易公司质质证意见基本相同

8、,认为除除提货单提货联上的添加内内容原先存在、传真件的证证据与己无关之外,对外代代公司提供的上述其他证据据均无异议。14/14本院认为,,外代公司向港务局发出的的不予放货的传真系单方面面证据,因无法证明实际发发到且内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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