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单放货引起提单物权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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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6卷中国海商法年刊Vol.162006年1月AnnualofChinaMaritimeLawJan.,2006[文章编号]10037659(2005)01000111论无单放货引起提单物权性的争论司玉琢,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介绍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的定性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关于提单物权性的不同观点,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提单的物权属性进行诠释,进而提出间接提单功能的阶段论说。最后运用间接占有的理论对无单放货的性质进行解释。[关键词]提单的功能;间接占有;物权;无单放货[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识

2、码]A一、无单放货的定性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illofLading)。如果将货物交给无权提货的人,这属于错交货(misdeliveryorwrong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L)。关于无单放货引起提单功能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提单的物权性而展开的。就可转让提单无单放货的定性问题,我国司法[收稿日期]20051218。[基金项目]司法部课题提单法律制度研究(04SFB1016)。[作者简

3、介]司玉琢(1937-),男,辽宁朝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siyuzhuo@intch.com2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6卷实践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1认定侵权阶段(1984~1992年)在此阶段,由于我国海事法院刚设立不久,海商法尚未出台,所以普通法院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时既无立法依据,又缺乏审判经验。受提单是物权凭证的理论和英国判例的影响,普通法院把提单视为绝对的物权凭证,只认单,不认人,且此单为物权单,大都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属于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等货物所有权争议申诉案中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的持有人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单是所有权凭证的认定,对无单放货的定性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侵权与违约并存的阶段(1993~2001年)在此期间,我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行,对无单放货的性质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随着海商法学界对提单性质研究的不断深入,海事审判经验的不断积累,法官们的观点发生了新的变化。法院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性质既有违约也有侵权。具体案由分三种:第一,当事人以什么案由起诉就定什么案由;第二,根据违约排斥侵权原则将案由定为违约纠纷,但并不否认提单是物权凭证;第三,根据提

5、单物权凭证的性质定为侵权纠纷。司玉琢,等.关于无单放货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9.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中国法院网,20021104.例如,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诉丰泰企业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浙江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与国桥联运(中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一审判决违约,二审判决侵权,最高法院提审推翻原终审判决,按违约作出判决。参见上海市高级

6、人民法院(1994)沪高经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1997)交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粤海公司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案,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时效适用二年。1997年,最高法院再审认为,此案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海牙规则,时效为一年。西安宇声国际经济贸易公司诉广州华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无单放货案,一审法院仍然定性为侵权,适用民法通则。参见广州海事法院(2001)广海法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论无单放货引起提单物权性的争论33认定违约阶段(2001年至今)为规范无单放货案件审理,最

7、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于2001年7月19日在宁波召开了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会后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下发了2001年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指出: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当承担与无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赔偿责任。该纪要属于全国性司法文件,具有参照执行的效力。2002年8月,在青岛召开的全国涉外民事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无单放货的讨论有了新发展:根据提单的性质,无单放货纠纷可能会产生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法律责任。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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