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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清代民族行政管理单位变革 一、清代民族的基本状况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在这个王朝统治时期,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方面经历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其民族政策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满族的先民可追溯到商周时期的肃慎、东汉时的挹娄、北魏时的勿吉、隋唐时的靺鞨、宋至明时的女真,居住在松花江之东,长白山下。明神宗万历十一年(1583年),
2、建州女真努尔哈赤袭建州左卫都督,授龙虎将军。努尔哈赤次第收复附近各部,“归附日众”,对“有抗命者,皆削平之”,[1]势力日益强盛,逐步统一了女真各部。1616年,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称帝,建立“后金”政权。1635年,皇太极改女真为满洲,第二年,改国号为清。1644年3月,李自成率领农民起义军进兵北京,推翻明朝统治。驻守山海关的明总兵吴三桂投降关外的满清,与清军勾结,打败李自成农民军。1644年5月1日,清军进入北京,定北京为都城,建立统治全国的政权。清政权由一个东北边疆的少数民族政权一跃成为统治全国的中央政权,满族也从一个被压迫民族成
3、为统治全国的统治民族。在这时期,全国少数民族大多已发展成为现代的比较稳定的族体,并且他们的族称也确定下来。有清一代,少数民族主要的分布地区为:东北有满族、赫哲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和朝鲜族等;北方有蒙古族,分为内蒙、外蒙两大部分;西北有维吾尔族、回族、东乡族、土族、撒拉族、保安族、裕固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等;西南有藏族、白族、彝族、傣族、拉祜族、哈尼族、景颇族、僳傈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门巴族、珞巴族、羌族、佤族、基诺族、苗族、瑶族、布依族、侗族、水族
4、、仡佬族等;东南中南则主要有壮族、黎族、高山族、毛南族、土家族、畲族、京族等。中国民族繁多,各民族历史传统、社会发展迥异。清入关后,在建立全国政权的同时,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 二、中央民族行政管理机构的演变 清政府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机构理藩院。理藩院,原名“蒙古衙门”,设立于1636年,原来是专管蒙古事务的机构,1638年更名为理藩院。随着清朝统治在全国的确立,理藩院逐步成为管理蒙古以外的新疆、青海、西藏、四川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央机构。理藩院初设时,仅设承政、参政之官,各官三四员。1644年,改
5、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副理事官为员外郎,置官二十一员。1661年,设录勋清吏司、宾客清吏司、柔远清吏司和理刑清吏司四司。[2]接着规定理藩院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与六部尚书一样参与议政,进一步提高理藩院的地位。1699年,分柔远司为前、后司。1757年,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仍为柔远司。1761年,将旗籍司、柔远司合二为一,增设专管回部事务的徕远司。1762年,仍分旗籍司、柔远司为二司。1764年,改典属司为旗籍司,原旗籍司为典属司。[2]理藩院的组织机构庞大,大体由中枢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
6、和派出机构四部分组成。中枢机构“设尚书,左、右侍郎,俱各满洲一人”,“设额外侍郎一人,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2]充任;直属机构则包括旗籍司、王会司、柔远司、典属司、理刑司、徕远司、司务厅、蒙古翻译房、满档房、汉档房、领办处、当月处等,任职官吏除汉档房等外,绝大多数由满洲或蒙古人充任;[2]附属机构包括唐古忒学、稽查内馆及外馆、木兰围场、则例馆、托忒学、蒙古官学、喇嘛印务处、俄罗斯馆等。 各机构任职官吏,亦多由满洲或蒙古人充任;[2]派出机构与官员,包括乌兰哈达等处驻扎司官、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务员外郎、喜峰口等处管理站员外郎、神木
7、与宁夏管理司员以及热河都统衙理事司官等。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具体分工如下:尚书、侍郎掌管内、外蒙古、回部及诸番部的爵禄、朝会、刑罚等;旗籍司承办内蒙及游牧之内属者的疆域、封爵、谱系、会盟、赈济等;王会司承办内蒙六盟王公、台吉、公主、格格、额附等年班、进贡、给奉、燕赍;柔远司承办外蒙汗、王、台吉以及呼图克图喇嘛年班、进贡、给奉、燕赍、内外寺庙喇嘛钱粮;典属司承办外蒙、西藏、青海等处汗、王、台吉官员的升降、袭替、赈济,库伦、西藏等处司员的更换等;徕远司承办驻京“回子”王公、台吉,回疆各城“回子”王公、台吉、伯克袭爵、家谱、年班、进
8、贡,四川土司以及外裔朝觐、进贡;理刑司承办少数民族地区的刑罚,以及内外寺庙、喇嘛并太仆寺牧丁逃逸诸事务,审定重大案件等。理藩院是我国封建王朝史上制度完备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朝晚期,清政府管理边疆民族机构的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