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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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沈仁康 2012年12月17日 衢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包括安装、悬挂、张贴

2、、绘制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衢州市区特指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住建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两级住建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和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规划许可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的许可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交通安全的管理。—6—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中违反规划、市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交通运输、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区户外广告

3、设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住建、工商、规划、财政、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协调处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由市住建部门委托设计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集中展示区、一般展示区、严格控制区等功能分区。  第七条门店招牌设置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经营地,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

4、层窗檐以下设置,实行一店一牌。门店招牌的体积、规格应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规格等和谐统一。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门店招牌的设置。  第八条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应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控制其亮度和音量,避免光污染、噪声污染等对行车安全和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户

5、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衢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技术要求,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等安全规定,由具备相关建筑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竣工时应由设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或提供由安全检测评估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方能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将竣工报告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超出

6、机场净空限制标准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损害建筑物、街景的重要特征的;  (四)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历史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门店招牌除外);  (五)跨越城市道路(含过境公路)的;  (六)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的;  (八)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住建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2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实行并联审批,一次

7、收文、联合办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如设立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须具有广告经营资格);—6—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提供该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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