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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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二年二月五日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

2、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四条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

3、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政公用、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

4、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

5、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市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第九条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

6、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第十条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店牌(含广告内容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横(条)幅、气球、飞艇等广告。第十一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由拍卖公司策划,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

7、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第十二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的进展情况,有步骤地采取组合式或分组式进行使用权出让。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由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参与竞买者进行经营资格预审。第十三条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广告设计样稿等,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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