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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http://admin.taiwan.net.tw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1.中华民国90年12月10日内政部(90)台内警字第9088021号令、交通部(90)交路发字第00091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31条中华民国90月12月11日内政部(90)台内警字第9088027号令发布自90年12月20日施行2.中华民国91年5月8日内政部(91)台内警95字第0910078041号令、交通部(91)交路发字第091B000027号令会衔订定发布第3、
2、6~8、14、19条条文中华民国91月5月8日内政部(91)台内警字第0910078044号令发布自91年5月10日施行3.中华民国94年2月23日内政部台内警字第0940126134号令、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40085006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34条;并自94年2月25日施行4.中华民国96年3月2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60922907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14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31条;并自96年3月2日施行5.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71035601号令、
3、交通部交陆字第097008504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31条;并自97年6月23日施行6.中华民国98年1月17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80957121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0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3、5、9、11、17、25条条文;并自98年1月17日施行7.中华民国98年12月1日内政部台内移字第0980957109号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59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3、6、7、9、25条条文;并自98年12月1日施行第一条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4、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其业务分别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行之。第三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一、有固定正当职业或学生。二、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http://admin.taiwan.net.tw三、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四、赴香港、澳
5、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五、其它经大陆地区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第四条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其数额得予限制,并由主管机关公告之。前项公告之数额,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依申请案次,依序核发予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条规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业。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配合政策,或经交通部观光局调查来台大陆旅客整体满意度高且接待品质优良者,主管机关得依据交
6、通部观光局出具之数额建议文件,于第一项公告数额之百分之十范围内,予以酌增数额,不受第一项公告数额之限制。第五条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由旅行业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经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每团人数限七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得不以组团方式为之,其以组团方式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第六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者,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之旅行业代申请
7、,并检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许可,并由旅行业负责人担任保证人:一、团体名册,并标明大陆地区带团领队。二、经交通部观光局审查通过之行程表。三、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http://admin.taiwan.net.tw四、固定正当职业(任职公司执照、员工证件)、在职、在学或财力证明文件等,必要时,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大陆地区带团领队,应加附大陆地区核发之领队执照影本。五、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护照影本。六、我方旅行
8、业与大陆地区具组团资格之旅行社签订之组团契约。七、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人民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应检附下列文件,送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驻外馆处于审查后交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之旅行业依前项规定程序办理;其符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者,并得由驻外馆处审查后核转入出国及移民署办理;驻外馆处有入出国及移民署派驻入国审理人员者,由其审查;未派驻入国审理人员者,由驻外馆处指派人员审查:一、旅客名单。二、旅游计画或行程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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